南京暂停殡葬管理办法最新(南京2021疫情期间殡葬规定)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改革,引导、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设施建设,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以及举行殡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财政、物价、建设、国土、民族宗教旅核伍、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对在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殡葬服务和管拆或理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火葬区,应当实行氏拍火葬,废除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批准。

佛教要求按照宗教习俗坐缸火化的,应当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场所进行。第八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冷藏、整容和火化等殡葬服务业务,应当由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免除遗体接运、搬运、冷藏、化妆、火化、公益性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医疗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外运。

禁止在太平间设置灵堂或者举行殡仪活动。第十条 回族等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探亲、旅游和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或者上述人员在本市以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骨灰运回本市火化、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7日。高度腐败的遗体必须立即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第十三条 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可以采用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或者安葬在公墓等方式。

本市鼓励节地葬式,对居民采取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不保留永久性标志方式安葬骨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骨灰的管理,在未确定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处理前,骨灰必须暂存在殡仪馆内。第十四条 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地方私埋乱葬。除烈士墓、华侨祖墓、历史名人墓及有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原地保留外,其他私埋乱葬的坟墓必须迁移至指定的地点或就地平毁。第十五条 骨灰安葬在公墓或者塔陵的,可以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选购墓穴或者塔位。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应当报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前款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塔位)的使用期限,适用原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建墓或建家族墓。

禁止传销、炒卖墓穴和塔位。

南京市殡仪馆遗体接运异地要求

您好,根据南京市殡仪馆的规定,异地遗体接运的要求如下:首先,家属应当提供有关亲属的身份证明,以及遗体接运的费用;其次,家属应当提供遗体接运的相关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死者的身份证明、家属的兆孙身份证明、遗体接运的准许证明等;最后,家属应当提供遗体接运的相关资料,包括遗体接运烂猜告的路线、时间饥明、车辆等。

南京火葬场现在还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吗

暂停告别仪式,根据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6号通告要求,决定从2021年7月29日0时起,暂册陆停全市殡仪馆治此差丧守森姿皮灵、遗体告别、骨灰祭祀等殡葬服务;暂停全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并穴等业务。疫情期间,火化后骨灰可免费寄存于各殡仪馆纪念堂,待公墓各项业务恢复后再安葬,或寄存安葬在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纪念堂。相关殡葬服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

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信敬乱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滑档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稿庆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南京老人去世可以直接在殡仪馆给钱吗

可以。

在南京,殡仪馆提供了直接为逝者火化或安葬的服务,家属可在殡仪馆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盯指基理后续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逗羡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是合法的殡葬服务单位,其提供的服凯谨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均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人去世,他们可以直接向殡仪馆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殡仪馆会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服务。

家属在选择殡仪馆时需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并了解清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金额。同时,在与殡仪馆进行交易时,家属应该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明文件,以便日后查询和维权。

江苏省殡葬条例遗体冷藏规定废止了吗?

江苏省殡葬条例遗体冷藏规定已经废止了。江苏省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遗体冷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喊前确需将遗体运郑弊清往异地卜帆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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