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齐齐哈尔市清明节可以去革命公幕扫幕吗
不可以。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祭祀锋源樱管理事宜,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除正常治丧和骨灰安葬之外,暂停现场祭祀(扫银丛)活动,因此2022年清明节不可以去革命公墓扫墓。
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节期在仲春与暮春之交。
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扫墓祭祖与踏青郊游是清明节的两大礼俗主题,这两大传统礼俗主题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裂罩不辍。
2022年办酒席最新规定
一、2022年重庆办酒席最新通知
(一)尽量不举办大规模人员聚集活动,提倡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规模。
(二)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
二、农村办酒席规定:
一是不办无事宴席。
倡导村民不办无事酒,婚丧嫁娶从简,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规模。在农村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举办5桌以上聚餐活动的农户,须向属地村(社区)报备,并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商铺开业、乔迁之喜、孩子满月、庆生祝寿等喜事,鼓励不操办,倡导不收礼。
二是倡导喜事新办。
引导村民树立婚恋新观念,自觉抵制天价彩礼、奢侈婚礼、滥发请柬、大摆宴席等不良风气,反对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等不正之风。提倡举行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植树纪念婚礼等形式,提倡集中乘车、简约用车等绿色迎亲方式,树立文明节俭婚俗新风。
三是推行白事简办。
弘扬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缩减治丧费用,简化治丧仪式。鼓励用文明低碳方式表达哀思,反对大摆宴席,反对低俗表演,反对雇人哭丧,服从殡葬管理,不搞封建迷信,不修大墓豪墓,不违规土葬。
三、市外来渝返渝人员需报备
近7天有市外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和近14天有境外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在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2012年12月3日民政部分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内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资金投入,把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加大供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中的主导作塌顷用,在明确各级政府殡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其加大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惠民殡葬政策配套资金,不断增强惠民殡葬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2.统筹城乡,明确重点。统筹城乡区域间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野衫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问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保障基本,逐步增项。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进度安排,优先保障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4.提升服务,注重实效。要切实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殡葬公共服务颂腔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完善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规范惠民相关程序和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活动的全程救助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政策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积极争取以政府发文或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发布实施。要明确惠民具体项目、政策覆盖人群、救助保障标准、资金来源渠道、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推行惠民项目减免“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便民、快捷、高效。要加强与优抚褒扬、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通过多种方式,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殡葬需求给予保障;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按照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地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起步再提标的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地推动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逐步从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从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延展到奖补生态安葬方式。未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争取于2012年年底之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已经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的地区,要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和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行为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贴。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研究制订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惠民殡葬政策,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激励措施。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当地殡葬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将考核情况与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同时,通过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殡葬相关规划立项等途径,优先扶持政策出台地区,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出台惠民殡葬政策。
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保障机制
(一)争取公共投入。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殡葬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支出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划要求,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放在重要位置,争取政府重点安排预算为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解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为采取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的身故者提供免费服务。要不断加大与基本殡葬服务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力度,健全以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为主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保障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惠民殡葬工作机制。要负责制订惠民殡葬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对象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着力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将惠民政策实施内容、惠及人群、减免报销方式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形成以惠民政策带动遗体火化普及、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的效果,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市民政局为本市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稿歼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资源陵敬昌、物价、建设、城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殡葬工作应当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以外,应当实行火葬。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六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本市居民死亡后,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死亡后,比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三)本市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七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当地民政部尺扒门运送。
患传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第八条 具备遗体统一存放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将遗体统一存放到民政部门的殡仪服务机构。第九条 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民政部门的殡仪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死亡者居所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运送手续。第十一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
对未按照规定土葬或者平毁后又重新复起的坟头,由各级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当地政府组织强制平毁。第十二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安葬在墓地或者骨灰林,也可以寄存在乡(镇)或者村自建的公益性骨灰堂内。第十三条 禁止在火葬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等行为。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应当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实行行业管理。各项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遗体;
(二)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一次一消毒,保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第十六条 死亡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殡仪服务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尽快答复。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设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占用集体土地应当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拥有使用权。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与墓穴认购者签定合同,明确墓穴的使用年限和面积。
乡(镇)和村为当地农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不得安葬村民以外的人员,不得对外经营。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地类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炒买炒卖墓穴。第十九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墓地: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
(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一、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渔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渔业许可证即行废止。”二、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2、删去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1个月以上,居民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3个月以上,须在停气前3日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并由燃气经营单位封闭燃气表具。用户恢复使用时,应在使用前3日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恢复用气手续,经同意后开封用气并同时缴纳工本费。
停止使用管道燃气不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的,对单位用户按燃气表额定流量,每日收取1小时燃气使用费。对居民用户每月收取5立方米燃气基本费。”
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格后,方可运输液化石油气。”三、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技术市场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具备机构名称和交易场所;
(二)技术商品经营范围明确;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2、删去第三十条:“(一)未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擅自设立技术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四、齐齐哈敏伍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删去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五、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发给的《黑龙江省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
塌辩2、删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或者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桥衫或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酒严查怎么办想办酒
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酒席逐渐失去原味,部分人把“人情礼”作为生财之道,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找理由办酒,把好好的“人情交往”变成了“金钱交易”,想以此发家致富。对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严格审查农村办酒席,今后,办酒席不再是有钱想办,随便弄个名目就可以办了。想办这些酒席的农民朋友小心了,不要因为违规办酒席,造成酒席工具被没收,做了赔本买卖哦!
国家严查农村办酒席了,办这些酒席的农民注意,你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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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国家明确表示,农村不允许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办酒席需要提前申请,村委批准后才行。同时还确定,红白喜事随礼不能超过200元,酒席不能超过15桌,每桌成本不能超过200元。白事送花圈只能送两个,花圈尺寸也要按照规定执行。其中,民政部发布的《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80个殡葬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具体如下:
国家严查农村办酒席了,办这些酒席的农民注意,你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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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酒、离婚酒、满月酒、剃毛头、参军酒、状元酒等这些孝稿酒宴不允许办,更不要说割痔疮、生日酒宴了。政策一出欢呼声一片,以前有的人本来不想办酒,但是每天都吃别人的酒席,觉得很不划算,于是也加入了找名目办酒的大军中,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让办酒的名目越来越多。
国家严查农村办酒席了,办这些酒席的农民注意,你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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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有“禁酒令”,禁止公务员铺张浪费,咱农村也有“禁酒令”,禁止农村铺张浪费、盲目跟风、人情攀比。以前农民办酒宴,没有人管,现在如果没有经过申请,或者酒席名目不合规格,自信悄悄巧段孝办,将会有相关人员前来制止,一般是先收掉酒席上用的工具,过后农民再去领回!
对于禁止农村这些违规酒宴,你开心吗?欢迎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