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殡葬用地规划政策(湘潭市殡葬用地规划政策解读)

我国法律对于殡葬用地有什么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樱颤启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扩展资料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脊如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洞派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哗茄团行为加强引导乱橘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纳槐。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

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

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

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远离封建迷信,从自身做起不购买这些殡葬用品。

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

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

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关于坟墓丧葬等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散纳斗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茄拿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冲磨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

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港澳办、台办、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特殊坟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就地做好原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

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坟墓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文物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二、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基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四、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化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对划定区域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实行火葬。

省人民政府没有划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和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乡(镇)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湘潭殡葬旧俗是怎样的

   关于湘潭殡葬的旧俗

湘潭县死了人惯用木棺土葬,人尚未死就置备棺材,又称“寿材”,用杉木做成,也有用楠木或其它木材做的;做棺材的木材筒数要成双以“十合”(即十筒木材做的)为最好,做好后涂上桐油,漆黑漆;儿女为置备“寿衣”,分内衣、交衣,兰衫(外衣),因避讳“纽”字和“扭”字同音,寿衣均不钉纽扣,只缝飘袋。衣料:除缎子外(因忌“缎”字与“断”谐音),别的料子都行,件数成单数。寿被、寿鞋,有女儿的女儿赠送。

旧葬俗有打生基,埋生人坟(假坟)的习惯,有老父老母的,必先请“阴阳生”正御宏寻求墓地,备置一块好地,人们笃信葬了一好地就出大人物,埋在龙脉上就出皇帝,埋了凤凰地就出皇后,埋了猪婆地,子孙就人兴财旺等等。

父母寝疾,儿女不得远离,在外者亦催归,均集于床前,敬听遗命,谓之“送终”,有误“送终”者为不孝。

父母寿终,先“报丧”。父死向亡父的兄弟、叔叔伯伯报丧。常言说:“爹亲叔大,娘亲舅大”,不“报丧”必受责难。

亡者寿终,其亲属跪于遗体前,拦门斩雄鸡一只,名饯行鸡。鸣炮,敬祭行酒三樽,齐念“南无阿弥陀佛”,烧起码轿子,按亡者年龄,一岁烧一根线,烧倒头纸九斤四两或三斤六两,谓亡者之亡魂初到阴间要花钱,故又叫“定首盘钱”。但不满十岁的小孩死了不烧倒头纸,人们信仰轮回说,认为灵魂不灭。小孩死后随即又投胎变人,认为婴儿的胎记是谁家的乖仔乖女死后打的记号,再投胎故有此胎记。

死了人,俗称“倒了肉山”,意思是有了大吃大喝的机会,还有“人死饭甑开,不请自己来”之说要超度亡魂,多则七天,十天,四十九天不等,少则两三天。

死了人,要拆困发“讣告”,遍告亲朋邻里,内容大体是亡者姓名,年龄,称谓、死亡时间、超度时间、发矧安葬时间和地点,落款称谓。父死“讣告”落款称“孤子”,母死称“哀子”,父母俱死落款为“孤哀子”,泣血顿首。父亲给儿子、媳妇发“讣告”,落款叫“反服生”。亲娘死了,有继母,则写“奉继慈命哀子某某”。亲戚朋友闻来向亡者致哀,本叫“看死”因人们多忌“死”字,所以久面成习叫“看活”,“看活”有送香烛的,但一般只向遗体或对灵数拜而已。县内石潭、射埠等区不习惯称“看活”称为“探忧”。

人死了,要请“阴阳生”算死人的“八字”,如果亡者的“八字”和子孙的“八字”相克时,叫做“犯忌”。“犯忌”有犯时、犯日、犯月、犯年之别。犯时,说是六十年不利;犯日,三年不利;犯月,百年不利;犯年,一日不利。亡者断气时,须在天干地支所排的八字内不能延时、延日、延月,最忌延举册年,犯了忌,不要哭不喧不鸣炮,让“犯忌”时辰过后再合家举哀,说这样可瞒着“屋檐童子”向阎王通报亡者咽气时辰的神明避免来日之“不祥、不利”。

人死了,要抹尸,抹尸要“买水”,或称“请水”,按亡者岁数,一岁扎一个人字形草箍,外加三箍,孝子披麻,烧一草箍,敲一下锣,磕一个头,焚香秉烛,丢三个铜钱给水德星、鸣炮,用洁净的壶、钵把水请回放入锅内,加艾叶,柏枝煮沸,稍凉后抹尸。

“装新”,衣服颜色须白、青、兰三色相间,装三层为内白色,中间青色,外层兰色,装五层为白、青、白、青、兰,装七层,照此类推,白色在内、兰色装外,里层衣须长子长孙先穿热再装;袜子白色,帽子兰色,帽子后面系两根飘带,白色鞋底要打墨点,点数为前七点后九(点),说“前七后八,阎王风了该杀,前七后九,阎王请喝酒”。

装新后“下榻”,把门板置床前地上,垫高一头,铺上一床兜白被单置尸其上,给左手塞饭,它准备在过奈何桥时给铜蛇、铁狗吃;右手塞一蒲扇,说是为了过火焰山使用。

“入殓”,先将棺木抹干净,垫上石灰、窑末子,糠头灰,石膏粉均可,上面垫层白纸,棺木内四周用白纸叠成三角形(似鱼鳞,故名鱼鳞纸)贴上,安放白布做成的三角形枕头。然后,请阴生定好入“殓时”,请道士三五人行入棺礼,用兜白被单褒尸入棺。呜锣放炮,用鱼鳞纸盖住遗体,四周用纸包充实,再复盖石灰,压紧荡平,用炭木写上×××之柩,由子孙或其它亲眷盖脸。行儒教的入殓时行“殡殡礼”,备三牲酒醴,孝子跪伏灵前,全家人围棺号哭,气氛悲哀,叫“亲视念殓”。盖棺后,杀封殓鸡一只,灵前置一张桌子,棺木底下和棺头上各置一盏茶油灯,棺底下放一双踏灵鞋,一只钵子内置禾镰一把,一包倒头纸灰,将亡者生前的垫铺草及其他忌讳的东西送到外面烧掉。

“孝服”:丧期,亡者后人着长白孝衣,腰系草绳,脚着草鞋或白鞋(父死鞋左边缝白布,母死白布缝右边,父母皆死,鞋全白,祖父死白布缝足尖,祖母死白布缝鞋后根)。长白孝衣套上用麻带做的短衣,叫“披麻大孝”。头戴白拖巾,说是为死人拖开路。所以,亡者子眷到别人家时,要将拖巾扎在身上,手持“哀杖”,意在以此扶探哀痛之躯。父死用竹子作哀杖(节在外),母死用桐树枝作哀杖(节在内),哀杖用白纸须滚扎,表示是柳枝,但柳枝是是绿色。其所以用白纸须滚扎,谓“处处白花,尊孝意之意”。头戴“孝帽”(又称“三淋冠”)取意为:父母死,悲痛得涕泪涟涟,三淋冠上吊三朵棉花,帽子两则各一朵,是摺眼泪的,说是用手帕或衣袖摺眼泪是不奠不孝。丧期,孝眷禁穿红着绿,禁歌弹舞唱,夫妻不得同床。孝子夜卧灵则,垫草枕柴,称“守灵”。

“孝堂”:柩停堂左首,前受灵案,案上设灵亭(纸扎的)、置灵位、灵牌上写亡者×××之灵位(只能由十一个字组成)。灵前高装香插烛器皿,灵堂内外门栏等处,均用黄、白纸写上“挽联”。

“打开路灯”说有如不开路,亡者阴魂在阴间不能行走,开路有大开路和小开路之分。大开路:请道士六人,吹吹打打一到六天,用石灰画一条黄河形的河,钉108个竹桩,桩高三尺三寸,用绳牵着,牵成十八扇“地狱门”,道士领孝子等在“地狱门”穿来穿去,念念有词,意思是把亡者阴魂从地狱接回家,此为开黄河头子。小开路:一个道士唱调子,设灵,开五方:东方曰青帝,南方曰赤帝,西方曰白帝,北方曰黑帝,中央曰黄帝。招亡后开路虞灵,祭三牲酒醴、茶饭。行儒教,则请“儒生(又叫礼生)”喊设灵礼(招灵、立幡),招魂礼、开方礼。开方礼分大开方和小开方。大开方喊“五方礼”;小开方喊一堂礼,内告文公、福神、司命、门丞、户慰,外告大王土地,城隍菩萨。

请和尚“念经”,“拜忏”,称做“佛事”。念经每日五次,亡人是女的念“血盘经”,每念一次有二十五卷。“拜忏”每天四次,念一“忏”,拜一“忏”。亡人是男的则念“度人经”,“救苦经”,开场目录:太上慈悲、“三元灭罪”、“水忏”救苦(上、中、下三卷)、往生法忏、交忏。内容大意是为亡人“解劫”、“赎罪”,设三牲酒醴谢阎王,请阎王大人莫见小怪。除“念经”、“拜忏”外,还要“请水”、“破地狱”、“接亡”。做“佛事”禁吃荤、吃豆腐蔬菜,故名为吃“豆腐肉”,佛事毕方解禁吃荤。

做“道场”则请道士答司命、读文、设台(大王土地、天地水阳),请菩萨(道士请其本坛的师祖、老少宗师)、请始祖(通天教主、原始天尊、太上老君),写招魂牌:用白纸写上亡者的名字,烧香烛、纸钱、置茶、酒,名字两边写“脱黑牢之苦,乘白马之攻”对联一幅。道场毕,要设三牲酒醴送菩萨,还要用婆娑(用黄纸剪成的纸衣)血饭赈济孤魂野鬼,意在安抚,不致捣乱,名曰“赈孤”。

行“儒教”,则请礼宾(又称礼生、儒生),每天朝、中、夕喊三堂礼,既喊礼,又读文,实际叫“餐敬”有行三五天者,不禁举,且举主也与“道”、“佛”全非。

“接三”:谓人死后第三天,亡魂到了阴曹地府的望乡台,要烧车马银箱给死者送去,叫“接三”。

“化屋”:烧灵屋。在佛事或道场完毕的当天下午,将纸马公扎的灵屋抬到预先修好的“屋基上为化,让魂有所依”烧灵屋前要开光奠灵,孝子亲眷跪伏于前,还要写“火票”一张,写明财包只数,冥屋一栋,地基一方、香油一股、三牲酒醴,向亡者交待,灵屋是陪葬之物,内陈设各种家具,(现人则有扎彩电、冰箱、洗衣机、安装电灯的),外有花园、池塘、担水打杂的家人等。灵屋的门联一般是“启眼好似神仙屋,原来却是自家门”。此外,还有加烧顶马和纸箱子的,纸箱内搁的冥钱和纸作的金、银、锭一类东西。子之血,点某之灵——精神贯注,血脉通流。主位牌由两块小长方形木板缝合,上面一块稍短,下面一块稍长。先点内涵,后点封面,加黑盖血,赞词:“赫赫厥词,濯濯厥灵,绵绵瓜蛰蛰子孙”。点主(象)后献花,献花词曰:春有桃花香风送,夏有荷花满池塘,秋有丹桂枝枝茂,冬有腊梅对雪生。

“题象”:用长子或长孙之血,在“象”字上的“勹”上点上血点,“题象”是反问,从西向东喊题向礼、摆三牲酒醴,到户外把象给长子,赞词:“今日良辰,点象为人,了孙有庆,百世昌荣”。入西序:响香赞词(浪淘沙):“东序坐精良,气象光昌,工题遗像慨而慷,举案洪题现已毕,百世荣昌”读东序文。贺象,所有亲属,给象磕头,长子捧象至灵座安象,喊安灵礼。

“点主”是旧殡葬俗中最庄重的,在“主位牌子”里面一块灵牌上记上了亡者出生的时间,地点和逝世的时间、安葬地点及山向等。点主是要认真回想亡者生前的神态,所以要请亡者生前的好友来点,有钱人则请“名流”点。做法官的不能点主,因他常用笔勾决犯人。点主仪式十分隆重,点主官两边需陪主官各一人,孝子脱去孝衣,穿孝服,面对灵柩高书案,迎点主官入座。点主毕,孝子捧上供案,磕头。

旧丧葬俗中有“唱夜歌子”,其内容甚繁:有描述阴间世界的《游地府》(又名《游十殿》),表孝道的有《二十四孝》、《曹安杀子》等。叙述开天辟地、创世纪的神话古歌有《疏天记》、《魏征斩龙》、《三王对审》、《刘全进瓜》。述说历史名人的有《黄金印》、《十八条好汉》。描写地方风物的.有《湘潭景》,还有《百鱼》、《百鸟》、《百想》、《百爱》、《草木动干戈》等歌。

“发矧安葬”一般是出殡当天早晨,灵柩抬出头门,按俗例须挑打破一个碗,谓人死后,煞气重,打碗谓之“打煞”。由阴阳生定出葬时辰。十六人或三十二人抬柩,鸣炮开路,举幡引道,一路丢买路钱(冥钱),长子或长孙捧亡者遗像领头,其余孝眷随从,逢转弯处或过桥,全体孝眷跪拜,其他送葬者举着花圈、旌旗跟随灵枢,音乐队柩前柩后奏乐,沿途亲朋各户,鸣炮迎送至亲者,备三牲酒醴,设坛致祭,称为路祭。孝眷挨户磕头,确定专人“发白”(赠送一条白布)致谢(如今则发香烟、手巾),直至墓地,悲氛不减,卸下灵柩,抬入金钱眼(墓穴),设三牲至祭,焚化冥器,由地生定向(又叫“卦禁”)后,掩土埋葬。

安葬之夕,由其子孙束稻草三把,名叫“烟包”,在墓地焚烧。此后每隔七天烧一次“七包”,每次烧包七个,每个包内的钱纸按“一七”一张,“二七”二张,依次递增,烧七次为止,此举谓使亡者不致“孤寂”。满周年烧周年包,多少不限。此后,按生辰每十年做一次冥寿,至百年为止。

“留主”:是因日子不就(不吉利),在做佛事之前,主位牌子不请上神龛,另墨于神龛前之桌上,每日以饭菜祭之,待做佛事后,迁上神龛。也有做佛事而留主一百天再上神龛的。

“谢土”:又名“谢坟”、“谢主”,谓做过佛事,惊动了山神土地,因此,佛事过后十日,半月或二十天,要请和尚在家,在墓地作一度谢礼。

婴儿死了,用木板做成箱(又叫“环子”)埋葬,其母亲要让人送七天七夜的奶汁去坟上。十五岁左右的妹子死了,也是“环子”装埋,说是十五、六岁的妹子死了娈叉路神去了。(夜里走路迷路了,转来转去又转到原处,就认为是叉路神叉住路了)。

吊死、浸死、压死、难产死等非正常死亡都变枉死鬼,说枉死鬼都要找替身,有“落水鬼寻亲人替身”之说。如果死者非寿终正寝而死在外面,死尸不能抬进家门,说抬进家门背时,只能在外面搭个茅舍,请和尚或道士念七七四十九天“经”,超度枉死,为死者赎罪。枉死者不烧纸钱,只烧裟、戒帖(叫枉死钱)冥屋扎成鸡棚式,屋顶扎把伞,以利搬迁,做佛事时加一场“赈幽”。

安葬用地注意事项

一,地有十不要:

一不要化生开葬,二不要两耳插天,三不要虾须蟹眼,四不要左右盘旋,五不要上下三停,,

六不要砂脚宜转,七不要明堂开帐,八不要水口关阑,九不要明堂迎朝,十不要九曲回环。

二,地有十不葬:

一不葬粗顽块石,二不葬急水滩头,三不葬沟玩绝境,四不葬孤独山头,五不葬神前庙后,

六不葬左右休囚,七不葬山岗潦乱,八不葬风水悲愁,九不葬坐不低小,十不葬龙虎尖头。

三,地有十富:

一富明堂高大,二富宾主相迎,三富降龙伏虎,四富朱雀悬钟,五富五山耸秀,

六富四水归朝,七富山山转脚,八富岭正圆丰,九富龙高虎抱,十富水口重重。

四,地有十贵:

一贵青龙双拥,二贵龙虎高耸,三贵嫦娥清秀,四贵旗鼓圆峰,五贵砚前笔架,

六贵官诰覆钟,七贵圆生白虎,八贵顿笔青龙,九贵屏风走马,十贵水口重重。

五,地有十贫:

一贫水破直流,二贫水落空亡,三贫城环破漏,四贫水口分流,五贫背后仰瓦,

六贫四水无情,七贫水破天心,八贫潺潺水笑,九贫四顾不应,十贫孤脉独龙。

六,地有十贱:

一贱八风吹穴,二贱朱雀消索,三贱青龙飞去,四贱水口分流,五贱摆头绕尾,

六贱关后穿风,七贱山飞水走,八贱左右皆空,九贱山崩地裂,十贱有主无宾。

丧事办理的基本流程

开具证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

1、在家病逝的。须取得卫生部门(就近卫生院或就医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之后到辖区卫生防疫站换取《居民殡葬证》,再带《居民殡葬证》及逝者户口、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销户,由派出所在《居民殡葬证》上签章。

2、在医院病逝的。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之后到辖区卫生防疫站换取《居民殡葬证》,再带《居民殡葬证》及逝者户口、身份证再到辖区派出所销户,由派出所在《居民殡葬证》上签章。

联系殡仪、净身穿衣:让逝者干净整洁的走完最后一程

了解殡葬所涉及的流程,服务项目及殡葬商品。

了解有关遗体处置的搬运、保存、化妆、入殓和火化等服务细节;关于殡殓仪式的仪式规范、礼厅布置等服务细节。

商定服务项目,确定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

通知殡仪服务接运遗体。

悼念仪式:布置祭奠灵堂,选择丧葬用品,通知殡仪遗体接运

遗体接收、冷藏保存:遗体进厅堂时,记载时间、检查遗体状况是否存在腐变、损伤,并向丧户确定逝者相关信息,存放冷藏馆,根据遗体状况和季节温差调节温度,每天保持4次温度检查并做记录。

告别厅布置:礼厅的布置根据需求进行安排,一般保持规范庄重,整洁卫生的规格要求。

其他附属服务:播放哀乐、打开空调、提供热开水、休息室、娱乐室等丧属其他服务需求,并联系社会上业余演出活动队。

举行告别仪式:对厅内冷藏柜、音响、话筒等设备进行检查,并有专人负责服务。

火化、寄存骨灰: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

确定火化日期:日期确定后及时通知参加追悼的人员。按照丧俗,遗体应存放3天后方能火化安葬。这个天数指的是虚数,不是实际上的足日(24小时x3天)。

接待洽谈:检查骨灰装具,检查时文明服务,查验是否符合存放条件的骨灰装具,装具内不应放置贵重物品、易腐、易烂物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办理寄存手续:填写寄存证的相关内容和备查登记卡,要求内容一致并编号。

骨灰收存:核对骨灰装具上标注的逝者姓名及相关手续。

购买墓地、落葬:

根据客户需求,选择自己满意的公墓或是殡仪馆,骨灰罐上贴遗像及留字,以备日后领取。骨灰可以落葬与经营性公墓,也可以择吉日安葬。

关于殡葬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有吗

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管辖自主经营的殡仪馆及墓地,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与其它单位和个人合资,而合资企业和个人又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合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迹芹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姿汪毕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陵腔税务局批准。

殡葬土地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用地是不能侵占一些土地的,禁止在林地和耕地上面建造坟墓,也禁止在一些文物的保护区建造坟墓,并且也不能因为坟墓影响到交通的设施,在水源保护区也不得建造坟墓,关于殡葬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誉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掘源公益性庆散或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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