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加强殡葬改革管理(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少数民族除外),应一律火葬。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期限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抚恤费,由此而造成遗属生活困难的亦不予补助。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条件或服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3、经营、出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第六条 暂未列入实行火葬地区的南陵、青明漏阳、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石台、旌德、金寨、岳西、东至县和黄山市可实行土葬。但上述县、激纯烂市(个别山区县除外),要抓紧做好规划,努力创造条件,于近几年内把火葬设施建立起来,逐步推行火葬;在火葬设施未建好前,如本市、县所辖的某些乡(镇)、村距离有火葬条件的邻市、县较近,交通方便,亦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推行火葬。第七条 土葬必须改革。在暂时实行土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脊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已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的墓葬,限期迁入统一规划的墓地,迁移确有困难的,必须就地深埋。第八条 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期限迁移或平毁。少数民族的丧葬,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要求到我省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拒不执行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的,裤穗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各行各业要把改草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列入厂规、店规和乡(村)规民约,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 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宣传、人事、劳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众团体,都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员,除国家、省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火葬。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须在本市火化。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殡葬管理处负责。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民族事务、公安、工商、卫生、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偏远农村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也可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无名尸体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勘查,确认无保留必要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送殡仪馆火化。第六条 正常死亡的尸体,冬季须在五日内,春、夏、秋季须在三日内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再行火化,火化时限按上款规定执灶陵卖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尸体冷藏活动。第七条 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禁止使用各类生活用车接运尸体。第八条 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堂或纪念堂内,可葬在公共墓地,可在指定地点深埋,也可撒入江河湖泊。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椁乱埋乱葬。

在公共墓地以外深埋骨灰的,不准立碑、留坟头。第九条 鼓励按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实行火葬。按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须到指定的少数民族墓地埋葬,严禁乱埋乱葬。第十条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胞回内地安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墓地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国家保护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坟墓除外)。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碑志必须迁移或平毁。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骨灰存放的,必须经民政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经营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禁生产、加工、出售封建迷信用品和棺椁。

民政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品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四条 殡仪馆建设应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投资兴建和完善。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外,可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集资方式筹集。第十五条 殡葬活动应提倡文明、节俭。严禁使用纸人、纸马等迷信用品;严禁在公共场所、城区街路两侧和居民区内摆设灵堂、灵棚、摔丧盆、烧纸、撒纸钱、压桥头纸等。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严禁刁难、勒索或变汪穗向勒索死者家属。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民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火葬、乱埋乱葬、将骨灰装入棺椁乱葬和将骨灰深埋后留标志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起尸火化或迁移骨灰、平毁标志;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火化尸体的,责令其立即火化,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非法从事尸体冷藏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特殊情况擅自承办接运尸体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用各类生活用车接运尸体的,处用车人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对司机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私建墓地和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和占用不准建墓地的土地造墓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骨灰存放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非法经营丧葬用品或加工经营棺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就地销毁全部封建迷信用品,隐逗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迷信用品,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通过典型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持久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约安葬,为推动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殡葬政策。宣传国家、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全县殡葬改革的措施办法、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宣传绿色殡葬。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我县全面推行殡葬改革走过的历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在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中涌现的典型事例,挖掘群众身边涌现出来的移风易俗、参与并支持殡葬改革的新人新事。

(四)宣传文明祭祀。宣传创建文明祭奠新风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群众革除丧葬陋习,积极倡导“无烟祭祀”、“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

(一)媒体宣传

《思南报》、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思南手机报》等县属新闻媒体开设“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专栏(专题),运用消息、通讯、图片、特写等多种形式,大力世知宣传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倡导绿色殡葬、以及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的支持等。

1.政策性标语宣传。从6月起,《思南报》在报眼位置每月刊发不少于2次的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口号;县电视台策划制作殡葬改革公益宣传。

2.抓好政策解读。以专访等形式采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铜仁市殡葬管理办法》、《思南县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作解读式宣传。

3.做好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

4.抓好舆论监督。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和对殡葬改革工作中不作为、激衡慢作为的`地方或单位作为反面教材,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维护殡葬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5.抓好公益宣传。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要下载有关殡葬改革的公益宣传广告,在《思南报》不定期刊发和在《思南新闻》定时播出。

责任单位:县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二)社会宣传

1.在交通干道、街道等人员密集地合适位置设置殡葬改革宣传标语。6月15日前,每个行政村制作悬挂有关殡葬改革宣传标语不少于1条,尽可能将标语制作悬挂到组。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

2.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结合“六进村”、“三下乡”等文艺演出活动,编排以殡葬改革为主题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进村入户演出宣传殡葬改革。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公室、县文旅局。

3.充分发挥文化墙的作用开展殡葬改革宣传。6月15日前,在全县所有省道沿线行政村和建设有乡村文化广场的村寨分别绘制不少于1幅与殡葬改革内容有关的文化宣传墙,以生动鲜活的内容宣传殡葬改革。原则上每个乡镇绘制文化墙不少于1幅。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各乡镇。

4.在“宣传思想进万家”远程教育播放点播放殡葬改革公益宣传片。

责任单位:县远教办、各乡镇。

5.将殡葬改革相关政策作为乡村道德讲堂的内容进行宣讲;在行政村广播站对殡葬改革政策作宣传。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各乡镇。

(三)新媒体宣传

1.协调通讯部门发送内容与殡葬改革有关的政策性宣传语手搜铅消机短信,每月发送不少于2条(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思南手机报》和《奇幻石林·大美思南》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每周刊发不少于l条次的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语。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3.切实做好网上舆论引导,主动设置有关殡葬改革的话题,引导网民积极参与讨论,组织正面跟帖回应。对出现的负面帖子要及时进行引导或删除。

4.县人民政府网在首页推出宣传专题,集纳相关报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做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并持续刊发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语。

责任单位:县政务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各种丧葬陋习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奢侈浪费现象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行好职责,把殡葬改革宣传作为推进殡葬改革、为殡葬改革营造有利社会氛围的大事来抓。通过宣传,让广大领导干部、党员群众认识到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因此,要加强领导、把握机遇、大力宣传,让殡葬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为推进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将殡葬改革宣传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殡葬服务单位的测评环节,县委宣传部将宣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深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形成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攻势,确保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不断提升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知晓率,确保殡葬改革宣传取得预期效果。

4、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各乡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好殡葬改革宣传的经费,确保宣传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县属各新闻单位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6月25日前,县民政局、各新闻媒体要将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和文化墙(包含设置地点、标语或文化墙内容、实景图片)的设置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宣传部。

联系人:晏叶飞,电话:7224818,邮箱:******

附件: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1.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2.倡导厚养薄葬新风,崇尚敬老养老美德。

3.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4.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5.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6.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7.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

8.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9.坚持丧事从简,实行文明祭扫。

10.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1.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12.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树立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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