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殡葬改革是一项深刻的社会改革,其主要内容是:一方面是积极推行火葬,其实质是改变遗体处理、安葬的方式;另一方面是破除丧事中搞封建迷信的陋习,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事的传统陋习。殡葬改革的目的是全面推行火葬,倡导生态葬,革除丧葬陋习,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火葬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处置遗体的好办法,被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火葬是科学的殡葬方法。它对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反对唯心主义,宣传唯物主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火葬卫生。遗体火化后骨灰无菌、无毒、无味,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火葬方便。核颂人亡故后,可直接到殡仪服务站办理遗体火葬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现代家庭。火葬前信稿丧属可在殡仪馆举行追悼仪式,寄托哀思;火化后骨灰盒可以寄存、邮递、携带。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滑氏孝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国家对殡葬新规的政策
2023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
1、关于火葬的规定:
(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乱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颂陪茄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野察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家殡葬改革新政策
禁止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积极鼓励火葬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哗茄团行为加强引导乱橘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纳槐。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
禁止私自修建墓园、墓地以及其它殡葬设施
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禁止擅自生产与销售涉及封建迷信相关的殡葬用品
涉及到乡村殡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与封建迷信相关的行为,而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是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与殡葬相关的封建迷信用品的,比如冥币、豪车纸扎等等。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远离封建迷信,从自身做起不购买这些殡葬用品。
严查私占耕地土葬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等等行为
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
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郑州丧葬文化,郑州丧葬风俗
对于我们来说死亡是没有办法避免的,茫茫人海,大千世界,浩瀚宇宙我们在这里诞生、成长,直到最后的死亡。几千年来形成了的丧葬礼仪,既要让死去的人满意,也要让活着的人安宁,下面我带你了解一下郑州文化的丧葬文化和丧葬风俗。
郑州殡葬习俗,或称郑州丧葬风俗。大家知道,关于民间的丧葬流程和祭拜方式,是三里一规矩,五里不同俗。但大体上都要经过这么几个环节。根据我殡葬服务多年的经验总结一下,供同行参考。主要谈城市办丧简要流程。
准备寿衣,也有称送老衣,终老一等。发现或预感老人即将离去,要提前准备,以表孝心。有为老人增福添寿的寓意。
老人离去后,要请先把老人进行通体清洗,寓意老人干干净净地来到这个世界,还要清清白白的离去。然后穿好衣服,送往太平间或当地殡仪馆暂存。
灵堂。灵堂一是老人的安魂之所,二是亲戚朋友前来吊祭的场所。灵堂设有遗像、背景、香蜡纸钱等供品,供仙人享用。灵堂设立之后,家人要有一个集中祭拜的环节,称家祭仪式。
出殡:出殡当天要有撤灵、起灵、追悼会、火供等仪式。
骨灰寄存或下葬。
骨灰下葬:准备好下葬用品,选好日子,请司仪为其主持下葬仪式,将老人升差耐骨灰吵春永久安放于地下,叫入土为安。
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守则;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1.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庆伍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和木(石)棺等土葬用品。
2.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等。
3.禁止在丧葬活动中从事定阴阳、看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
用品的使用:
花圈和花篮:寓意是老人的灵魂通往天堂的道路是用鲜花和美妙的乐曲构成的。形成了人们都用花圈的习惯。
撒路钱:也成买路钱。遗体过往的道路要一路撒上买路钱。
手套和白酒:起灵时用4到6人抬灵所需要白手套,抬完后要用白酒洗手。
2022年郑州市疫情期间殡仪馆有啥规定吗
实行预约祭扫。
清明节期间是群众集中祭扫孙兆高峰期具有“短时间、大流量、小空间、高密度”的特点为避免清明节期间集中祭扫活动引发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2022年郑州市疫情期间可以实行预约祭扫“电话预约”。
规定是强调预闷凯脊先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蚂渗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民御如仿政部门建设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镇纤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第三章 火葬管理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一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第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第十三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橡档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