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改革,惠民殡葬改革存在哪些问题
群众思想不够解放、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完善。
1、群众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受“入土陵让为安”“有碑可祭”等传统观念影盯腊响,部分群众难以摒弃传统丧葬习俗,绝大多数群众仍倾向于选择“土葬”,对现代化绿色殡葬方式普遍存在排斥心理,主观上难以接受。
2、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受土地性质、规划选址、政策资金等因素制约,公益性公墓建设条件苛刻、要求严格,公益性凯汪滑公墓数量严重不足。
名目奇葩且花样繁多的殡葬项目为何会肆意横行?
殡葬项目乱收费的原因,我认为有三:
1、监管乏力。
2、违法成本低。
3、道德被绑架。
监管乏力:
涉事的殡仪服务公司是经培液过招投标进入这个三甲医院,民政局则称太平间属于医院的管辖范围,无论是由公司承包还是个人承包,都不属于民政局的管辖范围。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案公司立案调查。医院发布说明称,院方已成立专门小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按要求坚决整改。
国家相关政策早已明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各地政府对殡葬行业乱收费也是年年治理但还是年年乱,为什么?
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监管部门不明确,先是民政局反馈说不属于民政局的管辖范围,我们可以理解为存在监管盲区。
然后是监管执法总队将成立联合调查组,事情出现了才成立联合调查组,那就是之前根本没有专门负责处理殡葬行业乱象的部门。
最诡异的是院方发布声明,成立专门小组,积极配合深入调查,按要求坚决整改。这个院方在最开始招标的时候都没有自己的考量和规定吗?这个甲方爸爸是怎么当的?怎么感觉像是诈尸,平时都躺尸,猛地一声雷,不只是立刻从躺尸状态弹跳起立,还态度积极表示可以按要求花式跳。
违法成本低:
利益大于罚款力度,比如某地的处罚金额是这样的:没收违法收入+去年销售额的6%做罚款,看起来好像是罚了,殡葬业的利润率是多少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肯定不只销售额的6%。
殡葬业的利润率为什么那么高?因为垄断!
所以他们有着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他们不怕罚也敢对人民群众强制消费!
道德被绑架:
中国文化元素里向来是“逝者为大”,很少有人会在殡葬时讨价还价,一怕道德谴责,二怕祖宗问候,要多少钱给多少钱,怎么圆满怎么办。厅贺文化传统理念让黑色产业链为所欲为,完全失去底线。以攀比为荣,处处暗示你不花钱就是不够尊重逝者,其实是他们假借孝道之名,敛不义之财。
针对目前殡葬行业的乱象我们个人应该怎么办?
(1)勇敢地进行“讨价还价”。
我们对逝者的感情是感情,厚养薄葬,人还在的时候对TA好!
殡葬业的收费是生意,不合理的就要勇敢地说出来,不要给他们“可趁之机”!
(2)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殡葬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78号),《通知》表示,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全配伏物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对殡葬行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价格、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查处,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暴利”殡葬业,存在哪些乱象?
在医院里殴斗“抢”尸、抬价百倍强卖天价骨灰盒……辽宁一个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十多年的涉黑组织依法被打掉,引发舆论关注。如何治理殡葬业乱象,让清明节更清明,是一道亟待解决的民生课孝羡题。
近年来,殡葬业收费名目多、乱收费、高收费、强制消费等乱象层出不穷。打死者的主意,赚生者的钱,渐渐的殡葬业变成了以赚钱为目的,全然不顾其社会服务公益属性的暴利行业。生老病死是一个人必须经历的自然过程,而殡葬业作为安送人的最后一程的特殊行业,应以公益为主,而不是处处想着如何获取更大的利润。
近日,辽宁一个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十多年的涉黑组织依法被打掉,引发扒慎袜舆论关注。涉黑组织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利用半路加收费用、“不买骨灰盒不给火化”等各种非法方式牟取暴利 。另外还有一些殡葬机构一个骨灰盒成本不足百元却敢卖几千元,一块不足5平方米的墓地售价却达十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等。殡葬行业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殡葬管理单位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不仅代表地方政府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进行殡葬经营,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角色混淆,权责不分,使得行业潜规则盛行。
近年来,殡葬乱象越来越为人们诟病,殡葬费用越来越成为老百姓无法承受之重。要改善殡葬行业环境,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推进中国殡葬业市场化,引导公平竞争。二、 加强监管,加大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三、明确基本殡葬服务春激的公益属性,纳入民生规划。殡葬乱象的整治需要长久持续的行动。
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 #报告# 导语】自查报告撰写过程中,要把握客观性、陈述性叙述。以下是 无 整理的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卫计局的指导下,按照《富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富办字﹝2018﹞47号),按照文件内关于富源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把抓好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现将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推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行为,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和殡葬改革顺利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二、宣传部署
在医院搏李迟会议上向职工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普遍提高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使殡葬改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全面自查
对医院太平间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太平间属于医院自行运营,殡葬服务项目(基李遗体运输、遗体暂存等)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证件齐全;遗体接运、冷藏等基本服务执行政府定价,不存在提高收费标准或捆绑收费等行为;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均明码标价,不存在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不存在经营、欺行霸市行为;未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未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太平间未从事营利性殡仪服务。
【篇二】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近期,县民政局围绕解决城区居民乱埋乱葬和殡葬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县城区内有2个街道办事处,4个社区居委会,10个村(居),人口约11万人。建有两处公益性公墓(分别位于东关居和大佛寺村),一处经营性公墓青龙山安息园,占地26亩,可安置穴位4000个。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殡葬改革,xxxx9年,县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原则、期限和职责部门分工。xxxx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城区殡葬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乱埋乱葬现象严重。通过调查,县城周围山林、风景区、道路旁坟墓林立,墓型多样,占地面积大小不一,成为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
(二)无序殡葬增加了城市建设成本。按6‰正常死亡率测算,城区每年应安葬的逝者约660人左右,以土葬平均每个墓穴占地6平方米计算,每年占用土地面积为3960平方米(约6亩),加之墓地多分布在县城规划区内,既浪费了土地,又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
(三)城市扩容使逝者无处可葬。xxxx0年,全县城区死亡人数约700人,经火化后,8%安葬在合法的经营性公墓,40%安葬在自家坟墓,50%埋葬在县城周边。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城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死亡人数随之不断增加,城区内无一处合法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容量有限,将出现逝者无地可葬的局面。
(四)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受传统观念和迷信思想的影响,部分城区居民相互攀比,扰枣追求大坟头,高墓碑,看风水建墓、超标准建坟现象日趋增多,侵蚀了社会风气,阻碍了殡葬改革。
二、成因
(一)思想观念陈旧。群众深受几千年丧葬陋习根深蒂固的影响,70%的群众存在“入土为安”丧葬理念,必须按封建迷信习惯把亲人遗体安葬在“风水宝地”。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纪违规丧葬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办法,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难以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三)部门合力尚未形成。殡葬管理涉及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由于缺乏专门机构牵头,尚未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加之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认识仍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殡葬改革基层基础仍比较薄弱。
(四)执法机构不健全。作为殡葬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没有专门的执法编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缺乏应有的设备设施和经费,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到位,使乱埋乱葬现象不断蔓延。
(五)公墓建设滞后。城区内只有青龙山安息园一处经营性公墓,榆山办事处东关居和大佛寺兴建的公墓未办理土地使用和公墓审批手续。城区居民只有选择将亲人骨灰有偿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随意埋葬在县城周边。
三、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治乱埋乱葬现象发生。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殡葬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治理乱埋乱葬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议成立全县殡葬整治联合指挥部,协调民政、公安、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平阴县殡葬管理办法》、《平阴县治理“乱埋乱葬”工作方案》、《殡葬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严禁在“三沿五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埋葬,已埋葬的散墓逐步迁至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新增死亡人员,一律集中安葬。二是明确职责。民政部门搞好牵头协调,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城区内已形成的非法公墓限制其扩大规模,指导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强管理,待时间成熟后进行搬迁。公安部门要加强防治管理,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住建委、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对丧葬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者,给予查处。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加大行政管理和查处力度,搞好殡葬市场整治,对于违反经营资质、税收政策、物价规定的严肃查处。编制部门适当增加编制,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殡葬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各城区驻地村、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根据历形成的埋葬点,设立面向本村居户籍人员的集中埋葬点,禁止外来人员埋葬。三是扩大宣传。大力宣传殡葬管理办法,在集中埋葬区、三河五沿区设立广告牌匾,禁止在城区内乱埋乱葬。四是加强执法。民政、公安、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按照职能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堵住乱埋乱葬行为。五是明确重点。重点解决城区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乱埋乱葬问题,对出现问题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采用行政和党政等手段,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要求,规范建设,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议以政府为主导,以街道及所辖村居(社区)为基础,各部门协作为支撑,共同推进城区公益性墓地建设。出台《城区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管理,确保公益性墓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县城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以榆山街道办事处和锦水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并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指导与监督。住建委、公安、国土等部门做好配合。在选址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稳步推进”的原则,围绕“有利于保护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由国土、规划、林业、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公益性墓地的地址。在建设标准上,县城公益性公墓要有前瞻性、高起点规划,规范化、标准化、园林化建设。根据县城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墓规模与数量,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每年人口6‰的死亡率来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逐步完善道路、停车场、祭奠厅和纪念亭,硬化园陵甬道等相应配套设施。在筹资措施上,县财政应在公墓建设上给予一定扶持。交通、水务、供电等部门负责解决道路、供水、供电等问题。
(三)移风易俗,统筹兼顾,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以倡导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为主线,坚持土葬改革与丧俗改革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逐渐形成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和革除丧葬陋习。县城殡葬改革要以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具体问题为突破口,对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程序进行公开,方便丧户办丧事,让丧户明明白白消费。实行困难救助制度,继续实施针对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或特殊困难家庭的丧葬补助。
【篇三】殡葬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X民发[20XX]85号)和《XX市民政局转发〈XX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对我县殡葬工作再次认真细致全面进行了排查,现将殡葬基础设施情况和排查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县境内21个乡镇,其中3个镇,县城在XX镇境内。全县人口15.3万人,其中XX镇3.9万人。乡与乡之间最长线路约70公里。20XX年,在XX镇XX村境内(XX山)建有公墓一个,由民政局下设XX山公墓管理所负责公墓的运营管理,主要服务于XX镇(县城)区域内群众。全县无其他殡葬设施。
二、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
2、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禁埋区内乱埋乱葬现象还有发生。
3、殡葬执法难以及时、果断、有效开展工作。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原因,但更多是主观上的原因,表现在殡葬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乡镇重视不够,没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乡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部门协同配合差;殡葬执法队伍开展工作有危难情绪。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查漏补缺。
针对查找的问题,分类处理,及时办理。按照整改要求,进一步抓好公墓建设、价格报批,销售流程公示上墙、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等依法规范建设工作,促进殡葬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为深化殡改奠定基础。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治理乱埋乱葬的必要疏通渠道。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XX]170号)文件精神,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资金由县乡村三级投入,利用3-5年时间集中抓好村级公墓建设,执照《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立即抓好落实。把村级公墓建设真正办成人民群众缅怀亲人的满意场所。
(三)强化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建立完善县殡葬工作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乱埋乱葬行为的巡查,发现一起,教育查处一起。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从严查处党员干部亲属偷埋乱葬行为。个别党员干部不但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反而为丧主亲属出谋划策,包庇纵容偷埋乱葬。二是从重查处个别乡村干部默许土葬行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重点查处以上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全县,必要时树立反面典型,在电视上公开曝光,警示教育他人。
(四)落实责任,强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
在县殡葬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对殡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完善自下而上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督查和年度年终目标考核。推动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殡葬业“暴利”的原因是什么?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细算来,殡葬业还真是个“暴利”的行业,不说高昂的墓地,就简单的一座冥屋,动辄数百元,上千的也不鲜见,可成本呢?你我心知肚明。
说起这殡葬业的“暴利”,分析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行业的自然垄断。由于传统习惯,殡葬业是不太清隐受人待见的行业,乐于从事这行业的人也不是很多,所以这个行业竞争小,可供选择的余地不大。这就造成了这个行业的自然垄断,一口价,明知暴利,也必须引颈就戮。
二,国人的厚葬心理。亲人故去,后人大都感恩故去亲人生前所受的苦难,都想他们死后能过得好一点,对于殡葬行业的那些暴利用品都会格外的大方一些,不会去计较。换一句话说,就是用钱买个心安罢了。
三,忌讳心理作祟。在国人心中普遍还有一个心理,那就是“喜钱”和“丧钱”心理。婚嫁时的一些零散支出统称为“喜钱”,这种喜钱的支出,主家是不会计较的,图个喜乐。丧葬时的“丧钱”就更不会计较了,很容易触人差卜霉头的,稍不留神,出了钱还闹了双方不痛快,甚至结下梁子都虚正穗或未可知。
诸如此类的原因,还有很多,暴利就来了。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喊散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第十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纳并和奖励。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行不具备郑茄氏火化条件的乡、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其范围的划定,由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第十二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
火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火化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