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殡葬工作人员直视(合肥殡葬礼仪)

殡葬人员真实的生活状态是什么样的?

我感觉毛骨悚然的工作,殡仪馆工作也是

我有一个同学,她报考了自己喜欢的专业,毕业后顺利成为了一名殡仪员。

大家都很好奇的工作内容,其实很枯燥乏味。

首先从冷藏库里搬运遗体、核实身份,按摩遗体,给逝者化妆,男性遗体要理发、剃须,女性遗体还要上粉底、打腮红、涂唇彩,再给逝者擦干净身体,穿上衣服。

最后,进行道谢、道爱、道歉、道别。

这就是整个过程的流程。

要知道殡仪员是在无菌环境下工作的,所以必须穿医用防护服,戴医用手套。穿着这样的衣服,还要完成搬运遗体、翻身绝悉穿衣,其实对女生来说并不容易。

但是这种体力能解决的事,也都不算什么。

其实,最后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悄无声息的死去。当她遇到意外死亡的死者时,她需要修复自己的身体,最大程度地恢复身体的完整性。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重塑了三名因公殉职警察的遗体。因为惨烈的车祸,身体严重变形,连一个警察的耳朵都不见了。她仔细对比了另一只耳朵,做了类似的修复。

父亲看到儿子的尸体,不禁失声痛哭,低声说:「“儿子只是睡着了。」

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家属不希望看到精致体面的修复。

例如,在北京一家殡仪馆工作的杨薇薇,八年来已经入并则乎殓了两万多名死者。

在她工作的最初几年,她曾经入殓过一个四五十岁的男性死者。

尸体送来的时候,蓬头垢面,头发乱糟糟的。她按照之前学过的,把他的身体擦干净,换上干净的西装,打好领带,喷上发胶,整理得整整齐齐。

没想到死者女儿看了,就说不行。

很难理解她已经做得够好了,为什么她的家人还在刁难她。

后来,死者的女儿发现了父亲生前的照片,照片中父亲头发凌乱。

了解后才知道,原来,她的父亲是一名艺术家,在盯差她的记忆里,父亲一直是一副不拘小节,不流于俗套的样子。

她打着领带,喷着发胶,从没见过父亲这样。

于是杨薇薇返工,解开领带,解开一颗扣子,又把头发重新整理自然一些。

当再次看到父亲的女儿时,一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哭着说:“这是我父亲。」

那件事之后她就明白了,以为端庄、整洁才是最“体面”的告别,但其实对遗体最好的还原,对逝者家属最大的慰藉,是尊重逝者本来的样子。

都知道干这行的,胆子大是必须的。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卖笑空,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升销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殡仪馆、中瞎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 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均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严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须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必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死亡人员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殡葬服务业务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房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禁止在太平房内举行殡仪活动。

第十五条 遗体的火化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六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7日。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日,其逾期冷冻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所需经费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第十八条 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保留骨灰,以树代墓或撒入江、河、湖、海(饮用水源除外)等方式处理;需保存的骨灰应采取安放在骨灰堂(塔、墙)、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墙)穴(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购置穴(格)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条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寿穴除外。

穴(格)位不得转让。禁止非法买卖穴(格)位。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殡葬服务设施,防止污染环境,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对在殡葬服务场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销售、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应在规定的地点销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未取得《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穴(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墓穴占地超过规定面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土葬用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我国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或许这个答案永远都不圆满,所以我们一直在不断的思考探索,从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们传承传统殡葬文化的过程。

中国殡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山顶洞人的遗骸周围,撒有含赤铁矿的红色粉末,并有钻孔的兽齿、石珠、骨坠等装饰品随葬。这几乎是最早最原始 的土葬。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阶级,殡葬文化也处处体现的阶级的“三六九等”,在墓地、葬具和随葬品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从北京猿人将洞穴上层当作生者的 居室,下层为死者的墓地。到秦始皇陵的规模及豪华程度,俨然一幅宫城都邑图,将“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礼俗发挥到了极致。直到明、清两代的殡葬礼仪已经形成 一套隆重而繁琐的殡葬礼仪。

整个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国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 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遗体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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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殡葬行业的职业偏见有多大?该如何消除这个歧视?

对于殡葬行业大家的偏见已经到了无桥弊法自拔的地步,就比如说从事殡葬行业的工作人员,如果想要在附近找到一套合适的租房,那么在和房主沟通的时候,就不能说,自己是同事殡葬行业的,因为大银消袜多数人对于这种工作都有所忌讳,感觉是不吉利,象征着不太平的样子,如果想要彻底改变,或者消除这种歧视行为,我觉得也是非常不容易,毕竟大家的思想观念都不一样,我们没有办法去强制每一个人,对于这种看法的转变。

其实,但相对于殡葬行业的偏见是根深蒂固的,不管是从老一辈的老人还是现在的年轻人大多数多多少少心里都会心存芥蒂,所以说做殡葬行业的人,不管是在餐厅吃饭还是在外面走,只要被认出来就会遭到一定的指责,或者被别人议论。但是我们的生活中又缺少不了,这种人都要默默存在,因为有了他们逝者才得以安息,虽然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我们没有办法去锋激更改每一个人的想法,但是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让自己不排斥这样的人,不拒绝和这样的人做朋友以及日常交往。

有的人自从做了殡葬行业之后就很少参加朋友同学之间的聚会,因为他怕被同学朋友瞧不起,或者被人家嫌弃,还有的人担心因为自己的职业问题,对方不敢实实在在地和我们进行沟通,所以有的人就非常自觉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没有关系特别好的朋友,但是也不至于让自己失去更多的同学。不过,说实在的殡葬行业他们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有了他们的存在,才能让一些人在最后的时光能够以最好的状态和家人告别。每个行业都有存在的的意义!

合肥一陵园将逝者骨灰做成项链是怎么回事?

9月20日,合肥一陵园推出“生命晶石”服务,市民可将逝去亲人的部分骨灰制成项链等饰品,随身佩戴。工作人员介绍,晶石里的骨灰含量可达99%,和传统的安葬相比,这种方式更加环保生态,每天有30多位家属稿备仔来咨询。

其实,把亲人骨灰制成“生命晶石”的业务在21世纪初的时候就有瑞士和美国尝试。他们用一种滚誉技术,从骨灰中提取所需的足够的碳元素,然后模拟钻石的形成条件,在极度高温高压的环境下,制成“骨灰钻”。

160斤的人被火化会变成2.5公斤的骨灰,但是如果选择“骨灰钻”,可以把重量变成2.3克拉。

这项技术风靡欧美以后,在09年传入香港,这两年相继传入内地。

扩展资料:

那些独特的殡葬形式

除了将骨灰制成项链之外,还有将骨灰制成骨灰钻石、骨灰烟花、骨灰唱片、骨灰纹身等物品,而这些骨灰,或是至亲的,或是心爱的宠物的,或是假牙智齿。

现如今,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越来越开放,人们对于死亡这个话题已不再像从前一样避而不谈,比起沉重的骨灰盒,或许贴身的陪伴更能慰藉受伤的心理。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合键汪肥一陵园将逝者骨灰做成项链,更环保还可随身佩戴,网友吵翻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少数民族除外),应一律火葬。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期限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抚恤费,由此而造成遗属生活困难的亦不予补助。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条件或服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3、经营、出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第六条 暂未列入实行火葬地区的南陵、青明漏阳、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石台、旌德、金寨、岳西、东至县和黄山市可实行土葬。但上述县、激纯烂市(个别山区县除外),要抓紧做好规划,努力创造条件,于近几年内把火葬设施建立起来,逐步推行火葬;在火葬设施未建好前,如本市、县所辖的某些乡(镇)、村距离有火葬条件的邻市、县较近,交通方便,亦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推行火葬。第七条 土葬必须改革。在暂时实行土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脊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已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的墓葬,限期迁入统一规划的墓地,迁移确有困难的,必须就地深埋。第八条 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期限迁移或平毁。少数民族的丧葬,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要求到我省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拒不执行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的,裤穗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各行各业要把改草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列入厂规、店规和乡(村)规民约,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 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宣传、人事、劳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众团体,都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合肥市殡仪馆电话24小时

合肥殡仪馆24小时殡仪专员电话号码:181-0969-2414。

合肥殡仪馆主要从事各种殡葬用品销售以及殡仪一条龙服务,是集守灵、告别、火化、存放、餐饮、住宿为一体的现代化多功能殡葬服务扮锋设施。无论是在建设理念、建让缺皮筑规模、服务功能上,还是在人文科技、生态环保等软实力建设上均坦差达到较高水平,为合肥市的丧葬习俗提供了强有力的硬件保障。

一、每项殡仪服务都是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没有隐形费用。

二、我们的工作人员均为经过严格培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殡仪服务更专业。

三、从殡仪服务开始至丧事结束,全程同一个工作人员与家属1对1对接,保障服务。

合肥殡仪馆地址在哪

合肥殡仪馆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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