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少数民族除外),应一律火葬。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期限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抚恤费,由此而造成遗属生活困难的亦不予补助。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条件或服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3、经营、出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第六条 暂未列入实行火葬地区的南陵、青明漏阳、歙县、休宁、祁门、黟县、绩溪、石台、旌德、金寨、岳西、东至县和黄山市可实行土葬。但上述县、激纯烂市(个别山区县除外),要抓紧做好规划,努力创造条件,于近几年内把火葬设施建立起来,逐步推行火葬;在火葬设施未建好前,如本市、县所辖的某些乡(镇)、村距离有火葬条件的邻市、县较近,交通方便,亦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推行火葬。第七条 土葬必须改革。在暂时实行土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脊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已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的墓葬,限期迁入统一规划的墓地,迁移确有困难的,必须就地深埋。第八条 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期限迁移或平毁。少数民族的丧葬,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要求到我省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拒不执行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的,裤穗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各行各业要把改草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列入厂规、店规和乡(村)规民约,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 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卫生、宣传、人事、劳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众团体,都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昆明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新风,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市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殡葬管理机构,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条件和内容。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精神文明办、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管理、林业、园林、环保、水利、财政以及各人民团体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设负责殡葬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基层政权组织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市民、村民公约。第五条 各级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改革丧葬习俗。共产党员逝世后,应按中办发(1983)75号文《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和云办发(1984)14号《关于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简办丧事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办理丧事。对违反规定或阻挠殡葬改革的共产党员、干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火葬区域的划分
1、实行火葬的地区:盘龙、五华区,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等县区的坝区乡、镇(含安宁县的温泉镇),路南县的鹿阜镇、石林镇,禄劝县的屏山镇、崇德乡以及各县区政府规定划为火葬的地区。
2、推行火葬的地区:人口悉滚稠密、耕地较少的半山区。具体范围由各县区政府划定。
3、改革土葬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第七条 凡在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居民,部队指战员,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实行火葬地区的农民死亡后原则上实行火葬,推行火葬地区的农民死亡后大力提倡火葬。第八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坚决取缔土葬抬埋组织,并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专门从事修坟造墓活动。对已有老坟,不准再用砖石砌筑和扩大面积。违者,予以拆除并酌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九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违者,由殡葬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土葬用品和迷信品,并处以所得收入二至五倍的罚款。在非火葬区经营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或县区殡葬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手续后,方可营业。第十条 改革土葬区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墓地。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建设的原则,在不影响农田基本建设、不污染水源和环境的前提下,划定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公墓的建立,由县区土地、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公墓由乡(镇)政府或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墓内禁止接埋实行火葬地区的死亡人员,或外地外单位的死亡人员。
改革土葬区的死亡人员应葬入公墓,并按指定的地点深埋平葬,可按规定尺寸立墓碑,不留坟头。严禁乱占土地修造大墓,或乱埋乱葬。违者,由公墓管理部门责棚毕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处理。第十一条 凡因土葬破坏林木、植被、水土的,按昆政发(1988)170号文件及林业和园林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非法进行土葬的人员提供各种运输工具及其他方便条件。对非法进行土葬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领导派给的拉运遗体的任务。如发现动用交通工具搞非法土葬的,除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将遗体直接送殡仪馆火化外,民政部门可转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驾驶员处以罚款直至吊销驾驶执照。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穴地。违者,除责令拆除所建坟墓、没收所得收入外,视情节轻重处以所得收入二至五倍的罚款。违反土链陆芹地管理法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集体耕地、个人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作墓地。已占用的,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第十五条 严禁在黑龙潭、金殿、筇竹寺、温泉、石林及其他公园,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滇池畔山上,林业部门划定了的封山育林区,特殊用途林区以及水库、河堤、铁路、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茔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由管理上述地区的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督促坟主在限期内按指定地点搬迁或拆除。
本办法颁布后,如再有在上述地区乱埋乱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丧属所有单位,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起尸送殡仪馆火化。逾期不起尸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处理,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并酌情处以罚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土葬有何补偿
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
土葬是不允许的,如退休人员死亡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死后应当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提倡火葬(少数民族出外);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推行火葬,在实行火葬地区,没有火葬的职工,死携扰亡后,是不能领取任何费用的,只有火葬才可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时候,要出示火化证。
扩展资料:
以河南省为例:
一、深刻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建设。
近年来,我省在殡葬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旧俗观念在群众中根深蒂固,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重殓厚葬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加重了群众负担;
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穴,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急需加以整治。
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全省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殡葬改革
(一)带头实行火葬。
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火葬区内,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对生前有火葬愿望和要求的,亲友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为广大群众树立良好榜样。
(二)带头生态安葬。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化安葬,严禁骨灰装棺土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
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积极推进骨灰处理方式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土葬改革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处理要在公墓内或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积极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
党员、干部要带头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
严禁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敛钱财。
除特殊情况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
要大力提倡和带头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教育和则让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要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对他们在丧事活动中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孙隐局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南下发《殡葬改革意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生态安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石泉县党员干部必须带头火葬吗
是的。石泉县人民政府声明: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火葬和不得违法土葬或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每年结合“殡葬改革宣传月”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橡中统祭祀节日时机,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铅如念进家庭活动,广泛槐困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及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绿色低碳祭祀,引导群众实施绿色殡葬。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埋辩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源枝、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雹液敏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