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殡葬改革建设美丽乡村发言材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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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弊顷包括以下内简渗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论文提纲也可以用最简单的格式和分类,简单明了地说明论文的目的、依据和意义,甚至是两句话。这种提纲往往是用于科学论文,而且在对于各种概念有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的出来讨论的情况下。如果总要分出1、2、3……点来写的话,往往会变成“八股文”的模式,这样的论文往往是应付式的论文,其真正的科学价值会大打折扣。
《殡葬法》建议稿,谁有啊?想参考一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殡葬设施、殡葬方式和殡葬活动的管理,保障死者的遗愿以及公民对死者的追念愿望的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殡葬风俗习惯自由原则]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殡葬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条 [殡葬原则]
殡葬管理应遵循节约土地,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方针]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倡导环保型殡葬方式。
第五条 [公共利益原则]
殡葬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用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埋葬:指将尸体埋入土中。
二、火化:指在特制的火化机内焚烧尸体。
三、迁葬:指将已经埋葬的尸体移往其他的坟墓埋葬,或者将已埋藏的骨灰移往其他的坟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
四、坟墓:指埋葬尸体或者埋藏骨灰的设施。
五、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六、殡仪馆:指供在埋葬或者火化之前,运送、冷藏、处理尸体及举行殓、殡、奠、祭仪式的设施。
七、火化场:指供火化尸体或者骨骸的场所。
八、公墓:指供公众埋葬尸体、埋藏骨灰(骸)的设施。
九、骨灰(骸)存放设施:指供存放骨灰(骸)的纳骨堂(塔)、纳骨墙或者其他形式的存放设施。
第二章 殡葬设施的设置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殡葬设施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火化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葬设施的性质]
殡仪馆、火化场是分别提供遗体运送与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条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
殡葬设施设立条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禁止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其他不适宜建造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此类设施,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第十二条 [埋葬、埋藏和火化的禁止地方]
埋葬以及骨灰(骸)的埋藏,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进行。
对我国有特殊贡献的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尸体或者骨灰(骸)埋葬或者埋藏到适宜之地而不受本条第一款的约束。
火化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
第十三条 [埋葬蠢者或者火化的禁止时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埋葬或者火化。
第十四条 [死亡证明]
火化尸体应当向火化场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死亡证明的查验]
火化场火化尸体时,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无死亡证明的,火化场不得火化。
第十六条 [火化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火化场应当建立火化尸体的档案并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提供尸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城市申请建设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带清薯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正丛明理由。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十九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审批]
农村设置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
除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以外,其他经营性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除遗体运送、冷藏、火化、埋葬、埋藏、骨灰(骸)存放以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服务程序]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的用地义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
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和使用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的收费]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骸)存放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范围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骸)存放设施,供村民以及在本村出生且籍贯为本村的人使用,其他人员使用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掘墓]
不得任意掘墓,除非:
(一)出于司法程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二)出于迁葬的需要,经县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接受义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在接受服务要求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资料的备置和阅览]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必须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
前款规定的经营单位,在要求殡仪服务者、要求火化者、墓地使用人、骨灰(骸)收藏委托者以及其他与死者有关系的人提出前款规定的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的阅览请求时,不得拒绝,并不得收取费用。经营单位可以依照阅览人的要求,拷贝所需文件,可以酌收适当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报告义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遣人员进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检查其设施、帐簿、资料及其他物品,并可以拷贝检查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无近亲属死亡人的处理]
在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助,其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殡葬设备、用品、服务和殡葬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殡葬设备标准]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强制推销]
禁止殡葬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禁止的殡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殡葬服务时的守法义务]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殡葬遗嘱]
成年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生前就其死亡后的殡葬事宜立下遗嘱。
死者生前立有前款遗嘱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应当予以尊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遵守殡葬设施迁移期限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域内的殡葬设施,在迁移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迁移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墓外埋葬、埋藏的法律责任]
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尸体以及埋藏骨灰(骸),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火葬场外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火葬场以外的地方进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埋葬、火化的法律责任]
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埋葬或者火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火化场、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火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火化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 在火葬场外火化尸体的;
(四)在死者死亡后二十四小时之内火化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
殡葬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建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私自建设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骸)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不遵守死亡证明、面积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骨灰存放格位面积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骨灰存放格位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的使用对象违法的法律责任]
农村的公墓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掘墓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掘墓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没有备置材料、拒绝阅览请求、收取阅览费用的法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经营单位,没有备置设计图、帐簿及资料等、拒绝阅览请求或者虽然接受阅览请求但要收取阅览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不按期报告的法律责任]
火葬场、公墓经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火化或者埋葬情况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提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怠于履行埋葬、火化职责的法律责任]
死者没有近亲属,又没有其他人愿意将其埋葬或者火化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负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服务时强制推销殡葬用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违法殡葬用品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有损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此类殡葬用品,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殡葬行为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殡葬遗嘱的法律责任]
死者生前就有关殡葬事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办理殡葬事宜的人没有执行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渎职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殡葬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杨帅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主持起草的多部法律建议稿已送交相关机关并取得良好效果。由于业绩突出,热心公益,多次受到嘉奖,为多位名人代理过案件,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1.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转眼间我到单位工作已经半年了。这半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了从象牙塔到社会、从大学生到殡葬职工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半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
一、自觉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作为一名党员,我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组织活动,平时看报读书关心时政,认真学习党史党章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在服务世博和争先创优中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师傅们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多看殡葬专业书籍,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技能。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岗位工作
通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基本能完成轮岗部门的各项日常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期间我具体宽伍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六月开始在接运组3个月的轮岗中,我听从组长安排,向师傅们学习和掌握遗体接运、穿衣、化妆整容、入棺铺花和鲜花包束,具体负责遗体冷藏管理,做好登记和电脑输入。每天清理逝者遗物,打扫场地区域卫生。由此,我也逐渐加深了对单位整体状况的了解,为以后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2个月的火化组轮岗,我掌握了遗体火化宴森基本技能。通过师傅的指导和自身努力,我从一无所知到先后掌握普通火化机和高档炉的操作技能,如进尸、点火、喷油、调压、出炉等程序,对遗体出灰、筛灰、发灰、加油等亦熟悉,此外负责每天火化登记和电脑输入,每月底协助组长清算骨灰盒销售账务。
第三、11月我调入礼厅组工作,非常感谢组长和各位师傅们的指导。一方面跟随师姐学习司仪主持追悼仪式知识,在实践中进行读悼文、声调等练习,掌握与丧户的沟通技巧、主持的驾驭力等。一方面向师傅们学习插花篮技术、礼厅围花布置、花草养护、礼厅设备操作和卫生保养等等。现在我基本适应了岗位的要求,但是还需继续努力。
三、总结自身不足,争取更大进步
半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足、政治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监督指导:
1、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慎祥或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殡葬业务技能。
2、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
3、继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发扬服务世博理念,强化丧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殡葬职工。
2.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从20xx年3月1日到20xx年11月12日我部门共完成了200具遗体接运、火化任务,接运火化组在前期工作中未出现一例大的工作失误,冷冻室设备运行正常,遗体保存正常,接运火化组都能按要求圆满的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
一、综合油耗指标
从3月1日至11月12日平均油耗指标:
1、平板炉:油耗21.7公升,最低油耗8.6公升,平均油耗13.2公升。
2、捡灰炉:油耗24.3公升,最低油耗7.5公升,平均油耗21.4公升。
二、设备操作和设备学习情况
1、两个班组人员完成对火化设备的操作和对遗体火化流程的学习,在自己独立操作时不会手忙脚乱,设备在出现问题后知道该去如何处理,大家利用休息时间相互虚心请教和学习,自己也对火化设备进行反复操作,使每个操作人员能更好的了解设备和熟悉设备,都能对故障点及时进行排除。
2、火化机保养:我车间两个班组总结和分析以前的火化设备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故障点,我们从设备保养和平时的维护上下工夫,做到设备使用完毕后的细致检查和保养,保证了前期火化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班组成员努力学习设备操作和设备保养知识,确保火化设备在今后运行过程中的正常运行。
三、班组学习和班组建设情况
1、在学习设备操作的同时,也在学习设备的保养常识。
2、每月组织班组成员对我公司颁布的管理规定及要求进行学习,做到理解到位和做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3、加强各部门的人员及领导工作思路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团队的建设,力争做到换位思考问题,争取使我们这个团队建设成为一个能打硬仗和胜仗的队伍,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和责任感的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前期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好,我们这个团队还缺少企业文化和学习风气,今后我们必须要有大局意识和要站高一点看问题,这也会提升我们的个人能力和大局观,在业务知识上要学无止境。
根据公司卫生区域管理要求,我部门认真组织人员及时对车间内部和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彻底的打扫,使火化车间的卫生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今后也请公司领导对我火化车间的环境卫生多作监督,多提出指导意见。
总体上我部门在工作中做到了胆大心细,在公司主管领导的统一指挥和要求下,我们接运组在以往工作中不注重细节问题上,比前期有了提高,使我公司的殡葬服务工作提升了一个新的台阶,今后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的一言一行和服务水平的高低都是代表我公司在福泉社会中的整体形象,由于我市的殡葬改革刚开始实施,因丧属对我们殡葬工作人员工作的不理解,家属情绪
较激动,导致丧属对我接运组同志进行辱骂、拉扯及肢体过激行为,我接运组同志在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原则下做好细心的解释工作,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挥下,使各项接运、火化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后期工作计划:
1、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组织每周一的义务劳动,并按公司要求保持好车间的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
2、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公司考核要求组织各组员对岗位职责和业务知识学习,力争每个班组成员都能通过公司的考评。
3.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为切实做好我馆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局安排,做到了从源头抓起,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防范于未然,加强督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我馆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抓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我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由吴乐森主任担任组长,书记倪建华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童山青、徐兆寅、卢伟军、杜荣亮任组员,负责对此次安全生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组织实施。通过召开各类会议、宣传活动、督促检查等形式,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与各业务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任务,使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二、精心组织,分阶段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管理措施的健全与落实。为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在实处,我馆分阶段落实并制定了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一是大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的覆盖面,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并组织全体职工观看安全生产教育警示片活动,使全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范围及工作责任,提高了全馆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安全工作做到逢会必讲,特别对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自我检查、职能管理和安全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思想教育构筑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通过教育,全体人员的防范和安全责任意识得到明显提高,认识到遵章守纪、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全体职工时刻保持警惕,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松懈思想,不能掉以轻心,认真务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馆各项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安全保证。
二是建章立制,层层抓好落实。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机制。制定“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节假日期间有人值班,并且有带班领导,确保通讯畅通;加强驾驶员、抬尸工、火化工的管理,有效防止交通事故和业务事故的发生;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增强消防意识,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油安全;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措施,提高防火防盗意识,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三、加强安全检查,提高整治力度
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馆一方面抓好正常的每月一次例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结合节假日,抓好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检查活动,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严密排查,覆盖全面,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做到即时整改,不留后患。
行动中,我馆针对季节性易发和突发事故的特点,认真检查所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部位。由馆领导带头组织各班组负责人重点检查了殡仪车辆、工地施工现场、火化车间的冷冻设备、火化炉运转情况,油库、服务大厅、观瞻厅、休息室、业务洽谈室、配电房、发电机房等场所灭火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期限情况以及服务大厅、财务室防盗报警系统的灵敏程度,门卫执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摸清了存在的隐患,落实了整改措施和责任,实现了源头防范和长效管理。
四、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馆人员的安全意识。二是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三是全面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牢记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始终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狠抓事故源头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馆安全生产形势良好。逐步形成全馆上下一致“讲安全、抓安全、促安全、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实现单位安全秩序井然、和谐稳定的安全工作目标。
4.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一、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馆坚守“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和谐殡葬、阳光殡葬”,全体职工团结奋进,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围绕“丧属至上、服务第一”和“一切以丧属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殡仪馆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20xx年10月,我馆共计火化遗体具;组织安排追悼会次;水晶棺出租次;冰柜存尸具,其中现场收敛非正常死亡遗体具,穿衣整容次,接运遗体具,灵棚出租次,接待丧属万余人次。为方便群众,殡仪馆全年不休节假日,没有双休日,实行昼夜小时服务,每位职工每月在岗时间达个小时以上,确保了遗体接运、火化、告别、丧葬用品配套销售、骨灰寄存等各岗位小时全天候有人值班,随时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大绿化投入,美化服务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各项工作,实行“跟随式”服务,严格执行规范行业用语和“零差错”工作机制等,真正做到“使生者了无憾,让逝者得其所”,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2、扩大绿化面积,新植大型小松树株,冬青株,三叶草多平,大大美化了馆内环境。
3、圆满完成了清明节接待工作。
我馆提前做好清明节前准备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清明节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利用清明节宣传引导群众鲜花祭祀等文明方式祭祀先人,散发倡议书余份;三是及时检修更换灭火器等防火器材设施;通过扎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安全服务保障工作,为群众营造整洁卫生、庄严肃穆、和谐文明的祭祀环境,确保了群众祭祀活动安全、文明、有序。节日期间共接待祭祀群众人,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4、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贫困丧属排忧解难。
为减轻困难丧属负担,殡仪馆切切实实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国家政策,对特困群体家属死亡后的遗体接运、冷藏存放、火化等费用给予减免。全年为多户贫困家庭减免亲人丧葬费用余元。
(三)、圆满完成20xx年的计定目标任务:
1、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我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投入余×万元,分别于6月份购进恒温水晶棺台,7月份购置三体存尸冰柜台,10月份,新火化炉安装完成,同时购置高档骨灰寄存架200穴,这些硬件设施的投入使用大大提高了我馆服务群众的能力。
2、“一条 龙”的全天侯治丧服务,开展顺利,新增加的上门遗体抬架、穿衣整容、治丧司仪等新的服务项目,已开展余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群众的好评。
3、职工技能培训陆续开展,我馆分别于4月份、6月份、9月份对馆内业务员、司机、火化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殡改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搞好宣传工作。执法队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对火化薄弱乡镇进行了长期不间断的殡改政策及法规宣传,全年出动宣传车多次,印发、张贴宣传材料余份,喷刷举报电话余处。通过殡改宣传,使得群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全面推行火化的重要意义。二是结合有关部门,做好丧属的思想工作,成功制止违规土葬起。
二、存在的问题
5.殡葬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邗江殡仪馆在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在全体职工共同努力下,大力开展行风建设,坚持以优质、规范、高效服务于丧户。取得了一定成绩,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上半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月份全馆火化遗体1819具,同07年同期相比少火化95具,营业收入137万元,同07年同期相比少收入1.3万元,主要原因是08年从元月份开始取消对来馆驾驶员的汽油补贴。
二、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根据区政府和主管局的要求,历时两个月补领了殡仪馆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三、结合小康村建设的要求,上半年投资7.3万元,修建了120米长,6米宽的沥青路,使丧户进出殡仪馆办理丧事更加方便。
四、结合平安创建,狠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工作是一个单位文明高效运作的前提,上半年我们做到逢会必讲,使每个同志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具体措施是:建立了安络;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了安全员;制定了安全措施;出台了安全奖惩办法,每星期由馆长带领安全领导小组对各组进行检查一次。确保殡仪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大考勤制度的落实。由于我馆工作的特殊性,火化遗体的工作都集中在上午,特别是高邮湖西片以及邗江的公道镇的丧户,冬季早晨7:00左右,夏季6:00左右到达殡仪馆,要求为其服务。我们对早晨上班时间随之作了变动,正常上班冬季确保7点上岗,夏季6:30到岗,对迟到二次的职工扣除月奖,对迟到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由于措施得力,同志们自觉性都很高,基本做到提前到岗。
上半年的工作已经完成,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火化遗体数量和营业额较去年略有下降,主要是有些措施不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路子不宽,办法不多;第二,有的同志艰苦创业精神有所削弱,总以为前几年我们过的全是紧日子,现在殡仪馆已经改造结束,该是我们享受时候了。所以这些都要靠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下半年我们将进一步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在服务项目上求突破;在扩大宣传上做文章;在信息了解上求发展;在内部管理上求规范,坚决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下半年工作重点是: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再投入宣传费1.2万元,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二是请在座领导帮助宣传请亲属朋友扩大宣传,三是请灵车驾驶员、吹鼓手进行正面宣传,让丧户了解邗江殡仪馆的服务优势、环境优势、价格优势,最终达到让丧户选择邗江殡仪馆为其服务。
2、在服务项目上求突破,在遗体化妆整容上求进展。一是将工作人员派出去进行学习,实地考察别人对遗体铺设鲜花的技巧,以及化妆整容颜色的搭配,达到好的效果。二是制作图片,置放于开票处让丧户亲眼感受先人躺在花丛中的安详,千方百计增加收入。三是进行菜单式服务,主动推荐纸棺、安乐缸、石碑等服务项目。
3、在尸源上求突破。
(1)进一步加强同区交警大队和仪征大仪中队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交通事故信息,争取邗江段、大仪段的交通事故一个不外流。
(2)加强夜间值班,保证24小时都有人接听电话,单位领导以及驾驶员24小时开通手机,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及时出发。
(3)配齐人员,无论什么时间都有一班人员,一旦得到信息,立马到达现场。
(4)在内部管理上求规范。我馆近几年来,由于老同志不断退居二线,新进的同志多,对服务流程,机械操作都较生疏,下半年一是让老同志做好传帮带,做到理论上有人讲,技术上有人教。二是督促新同志认真学,定时间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对不称职者,进行岗位调整。三是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通过多渠道学习,实际操作,使邗江殡仪馆真正有一支作风硬、技术精、能拉得出、打的响,打的赢的队伍。
墓碑碑文如何写,具体有什么格式和要求?
一、墓碑
墓碑通常有抬头、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抬头
抬头主要写死者的生前职务、职业等,有的也可以省去不写。
2、正文
正文主要写明立碑者对死者的称谓及死者的姓名。如“先考王君××大人之墓”。
3、落款
落款写明立碑人的身份、姓名。 立碑时间可写可不写。
二、墓志铭
墓志铭常拆搭常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一般由死者名和文种名组成。如《柳子厚墓志铭》。
2、正文
一般而墓志铭正文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要简单介绍死者的主要生平经历;二是要评价死者主要的成就业绩及其社会价值;三是要写出立碑的意义,同时对死者的不幸逝去表示哀悼之情。
3、落款
落款注贺伍明立碑的单位名称、撰文者姓名,同时署上成文日期。需指出的是,有的墓志铭立碑单位名称或撰文者个人姓名已写在标题下,所以落款只注明成文日期即可。
三、功德碑
古代歌颂公德的公德碑在今天已基本绝迹,但今天为了表彰一些先进的个人,比如捐资
建校等也会立碑以纪念,这可以称作当代功德碑。这类功德碑通常也有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通常由功德人姓旅拍拿名称谓和文种名称构成。如《某某先生捐资建校纪念碑》。
2、正文
正文叙述在何时、何地、为何原因、何人作了什么好人好事,同时正文也要阐明立碑单位或个人的感激之情。
3、落款
落款署上立碑者名称或姓名,并署明立碑日期。
碑文一般而言要求诗文并茂,读来琅琅上口。叙事简洁,抒情真挚、议论有力,只有如此才堪称乘
碑文在都能流传后世,所以歌颂功德,写人记事时,要客观公正,不可虚夸事实,流传谬语。不管褒也好,贬也好,以不失事实为贵,以公允持平为美。
碑文格式并无太多死框框。特别是碑文内容,因撰者而异,所以今天书写碑文要力求出新,以时代需要为念,万不可死拘旧制,作茧自缚。
一、含义
人类对死者埋葬处所做的一种纪念性的载体,一般以石质材料制成,也有使用木材、金属材料和其他材料制成。
中国古代“墓而不坟”,只在地下掩埋,地表不树标志。后来逐渐有了地面堆土的坟,又有了墓碑。
人去逝后,如要立墓,大多都要有墓碑文。墓碑文上一般刻记死者的姓名、籍贯、成就,逝世日期和立碑人的姓名及与死者的关系。写碑文应对死者充满敬意和感情。民国二十二年《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袁可立墓碑》:”袁尚书可立墓碑,在(睢州)城南四里许,刘店村东里许。碑高八尺,上蛟螭,下赑屃,高约丈余,尚称体制。”
二、来源
对于殡葬亲人的坟墓,一两代可以记清,三代以后就不清楚了,特别是经过迁徙、战乱便不知祖坟何处。如何解决,人们想出许多办法。开始时人们从死人下葬,维系棺绳用的园木桩受到启发,在墓前插上木桩竹竿,系上纤维质的东西(纸或帛等),写明死者的生卒年月、时辰,叫做“铭旌”(或“明旌”)。但它却容易,损坏,人们便另想办法:富贵人家用石园柱代替木园桩,在石柱上刻出死者的姓名、出生时间、官级等。
为了多刻字其形体又演变为方形、长方形,开始埋于墓穴内或墓外,参照房屋建筑,碑顶加上碑帽,饰刻动、植物或山水花纹,碑身刻上死者简历。标明是独葬与妻、妾、子、女等合葬。附刻阴宅(即坟墓)风水地理位置朝向.(以天干地支表明)。中产之家立中等墓碑,穷家仅可立上留个姓名的小石碑,或陶砖碑或种植某种长青树为标识。
从而墓碑由实用品逐渐转化为文化艺术品,其功能、形态、质地、文饰也越发多样化了。名人墓碑更加讲究碑身多用花刚岩、大理石等上等石料,碑顶有死者雕像或在碑中心镶嵌死者的烧瓷像。墓碑成为记载死者家族世系及功德行事的“荣誉状”和装饰品了。这很符合国人的光宗耀祖、泽及后代、流芳千古的社会风尚。
为不受风吹、雨淋、日晒等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便把碑表立于墓外,墓志与铭埋于墓内。墓碑盛行于汉、唐,以后成为定势。
现代社会出现了哪些新形的殡葬形式和处理方法?
死亡是所有人的最戚旁终结局,没有人可以避免。死后进行丧葬的习俗由来已久,早在石器时代,人类就已经开始为死去的人建造坟墓,用于纪念死者,这是人类与动物的一大区别之一。
早期的殡葬大都是以土葬的方式,当人死亡之后,遗体被放入棺材之中,然后再进行下葬。然而,随着现代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全球人类在快速增加。如果大家都采用土葬的方式,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空间,这显然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传统的土葬逐渐被淘汰掉。随之出现了很多新的殡葬方式,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是火葬。遗体经过火化之后,只剩下骨灰,这样的下葬方式可以节省很多土地空间。
除了火葬之外,还出现了很多更为绿色的殡葬方式,例如,海葬、树葬、太空葬。尤其是树葬,这种殡葬方式被认为十分绿色,在安葬逝者的同时,还能给大自然带来更多的树木。
事实上,树葬并非是现代才有的,这种殡葬方式早在远古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这是早期人类的原始生活所遗留下来的。不过,古时候的树葬与现在并不一样。我国很多古籍中有过树葬的记载,《魏书》中写道:“尸则置于林树上。”也就是说,古人会把遗体置于树上,让遗体不断风化。
相比之下,现代段友的树葬方式显然要绿色很多。遗体火化之后,骨灰埋入土中,然后在其上面种上树木,不立墓碑。这样的方式非常节约土地空间,而且也能增添一抹绿色。
为了满足更多人对于殡葬方式的需求,意大利设计师发起了一个生态殡葬计划“CAPSULA MUNDI”,在拉丁语中意为“世界胶囊”,这是一种不同的方式来思考死亡。他们设计出了更具特色的树葬,可以让人回归大自然。
在这种新型树葬中,逝者的骨灰被装在一个蛋形胶囊中,或者遗体以胎儿的姿势躺在一个更大的蛋形胶囊中。这种胶囊很特别,它们是由可降解的材料制成。然后,胶囊就像种子一样被埋藏到土中,逝者在生前可以选择一颗想要的树种在胶囊的顶部。
由于蛋形胶囊是生物可降解的,它们很快会被土壤中的细菌逐渐分解掉。骨灰或者遗体慢慢与土壤接触,这不会显著改变土壤的化学平握仔槐衡。骨灰或者遗体中的养分可以为树木的生长提供养分,让生命真正回归自然。
从物理学角度来看,人的身体是由各种元素组成,主要是氧、碳、氢、氮、钙。人体中包含了总计10^27个原子,它们最初都是源自于大自然。如果这些原子被树木吸收,也就意味着它们完成了使命再次回到大自然中,这些原子又会以其他生命形式继续存在下去。
看着这样的树木逐渐成长起来,这会让我们感觉生命未曾真正逝去,而是以另一种方式存在。如果以后有这样的机会,你愿意自己变成一棵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