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葬场在哪里?要详细地址
厦门市殡葬管理处思明南路433号(新楼)2023716厦门市同安区殡葬管理所同拦帆安简凳雹东桥粗举梅山路7022486鼓浪屿殡葬管理站鼓浪屿福州路78号一层2066920厦门市集美区殡仪服务站集美灌口镇风景湖畔6091062厦门市海沧区殡仪服务站集美杏林后湖6079408
厦门回族墓地怎么申请
申请厦门回族墓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是厦门市户籍居民,或者是外地回族人士,并且要求有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回族成员担任申请人。
2.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有完整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等。
3.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厦门回族墓地申请书》,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胡磨局地、墓地申请的地址、墓地申请的面积、墓地申请的日期游凳、墓地申请的理由等。
4.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厦门回族墓地审批表》,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墓地审批的日期、墓地审批的面积、墓地审批的理由等。
5.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厦门回族墓地调查表》,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墓地调查的日期、墓地调查的面积、墓地调查的理由等。
6.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厦门回族墓地缴费单》,其中包括申裤让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墓地缴费的日期、墓地缴费的面积、墓地缴费的理由等。
7. 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有效的《厦门回族墓地安排表》,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墓地安排的日期、墓地安排的面积、墓地安排的理由等。
以上七步完成后,厦门回族墓地申请者就可以正式申请墓地了。
厦门殡仪馆在哪里
集美区福泽路68号。
厦门市殡仪游清察服务中心(殡葬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是2044444,地址是厦门市集美区福泽路68号。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于2008年完成事企分设,改制为市属国有企业,2020年根据市政府要求,股权整体划入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厦门市民政局管理。
厦门殡仪馆特点说明
中心下辖中华永久墓园、薛岭山陵园、祥瑞圆方宾馆3家全资正颂公司,龙寿山墓园、怀祥礼仪服务公司2家参股公司。中心主要从事遗体收殓、神茄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墓地销售等一系列殡葬服务,年均火化遗体1万余具,年均接待群众上百万人次。
厦门鸿山寺骨灰可以寄存吗
可以寄存。庙内的骨灰楼、塔的骨灰,必须由市、区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及斗颂山信徒皈依证,经樱磨厦门市空中殡葬管理处审批,方可领取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第八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九条 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穗链则证明。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猜棚制的遗体火化证。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唤圆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