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指者墓。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区、农村坝区,划为火化区;山区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应当火化,不得土葬第十一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腐烂的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正常死亡人员需经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滑凳地。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入棺材安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军人、城镇居民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其丧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单位负责人要抓好落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构成违反治安管信逗旅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推行殡葬制度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火葬取代土葬,逐步向生态型安葬过渡。对于擅自土葬及二次棺葬的行为加强引导与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火葬。当然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具滚握体的安葬形式可以由各省市县集合实际情况自行而定,坚决不允许出现大面积“平坟”及彻底推行火葬的一刀切行为。
对于殡葬设施的修建方面,国家同样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诸如像私建墓地、墓园以及其它殡葬基础设施的行为在农村是明令禁止的,像前阵子被新媒体曝出的“骨灰楼”便是很明显的反面教材。大乱庆对于那些私自修建殡葬设施的责任人或主体,国家将深究到底,并给予其最严厉的惩罚,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唯一用途是农业生产,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农化操作。随着殡葬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对于乱占耕地土葬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为将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要求拆除复垦,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严查丧葬恶俗,杜绝封建迷信
农村丧葬恶俗比如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热歌艳舞、职业哭丧等等,就目前而言在部分地区还是十分常见的,而为了避免这些丧葬恶俗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国家也会进行全面的整治与严查,杜绝这些封建迷信影响咱老百姓的幸福生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陪高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未来殡葬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遗体火化率和死亡人数稳定增长
我国把交通方便、人口稠密、土地稀少的地方划为火葬改革区。各地坚持以推行火葬为殡葬改革的主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了火葬的普遍开展,促进了火化率的整体提高。
受政策执行情况兄旁的影响,2015年以来我国火化遗体数和火化率稳定增长,2019年我国死亡人数达到998万人,其中火化遗体数为522.7万具,遗体火化率为52.4%,较2018年提高2.2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火化遗体数达555.8万具。
注:民政部暂未公布2020年火化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3-2019年,除2015年略有下降以外,我国死亡人数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2019年,我国死亡人数达998万人。在新冠疫情爆发和老龄化人口增多的影响下,前瞻估计2020年我国死亡人数约为1000万人。大茄
殡葬服务行业前景广阔
前瞻根据业务遍布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十余座城市的公墓单位及殡仪服务机构——福寿园公司的墓园销售服务和殡仪服务收益情况计算,2020年平均殡葬费用(包含墓地)为26378元/具。
前瞻以此为基准,利用2014-2020年中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速测算出我国每具遗体平均殡葬价格,结合我国历年死亡人口数计算,2020年中国殡葬行业市场规模约为2638亿元。
未来,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也将呈现小幅增长的态势,这将为殡葬行业带来更大的需求;同时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居民消费支出的增加,人均殡葬支出也将不断提高,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前景广阔。
前瞻按每年死亡人数1000万计算,假设年均消费支出增长8%,至2026年人均殡葬价格将提升至4.1万元,则2026年我国殡葬行业市场规模达到4114亿元。
——更多羡仿橡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殡葬服务行业市场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殡葬行业属于免税行业吗!如果免税,销售需要开发票吗?
在中国,殡葬行业不属于免税行业。殡葬行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向客户开具相应的发票,纳税并中慧氏缴纳税款。具体而言,在销售殡葬服务或用品时,殡葬业企业需要向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殡葬业企业应当履行相关卖散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进行纳税和管理。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税收政策的相关要求,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纳税情况的真实性,避免产生税务问碧庆题和金融风险。
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信敬乱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滑档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稿庆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国家火化最新政策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丛饥汪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丧事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殡葬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2]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肢滑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渗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死亡火化规定
法律关于是否火化后才能要求赔偿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要求提供火化证明,才能要求丧葬费,因为没有火化,丧葬费没有实际发生,不能要求。但大部分法院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