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殡葬改革方案(盱眙殡仪馆收费标准)

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信敬乱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滑档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稿庆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裂毁“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槐拦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肆明备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因建设需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错发和错葬骨灰。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通过典型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持久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治丧新风尚,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自觉依法火化、节约治丧和集约安葬,为推动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殡葬政策。宣传国家、省、市、县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全县殡葬改革的措施办法、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宣传绿色殡葬。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我县全面推行殡葬改革走过的历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在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中涌现的典型事例,挖掘群众身边涌现出来的移风易俗、参与并支持殡葬改革的新人新事。

(四)宣传文明祭祀。宣传创建文明祭奠新风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群众革除丧葬陋习,积极倡导“无烟祭祀”、“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

(一)媒体宣传

《思南报》、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思南手机报》等县属新闻媒体开设“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专栏(专题),运用消息、通讯、图片、特写等多种形式,大力世知宣传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倡导绿色殡葬、以及社会各界对殡葬改革的支持等。

1.政策性标语宣传。从6月起,《思南报》在报眼位置每月刊发不少于2次的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口号;县电视台策划制作殡葬改革公益宣传。

2.抓好政策解读。以专访等形式采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铜仁市殡葬管理办法》、《思南县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作解读式宣传。

3.做好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

4.抓好舆论监督。将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和对殡葬改革工作中不作为、激衡慢作为的`地方或单位作为反面教材,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维护殡葬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5.抓好公益宣传。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要下载有关殡葬改革的公益宣传广告,在《思南报》不定期刊发和在《思南新闻》定时播出。

责任单位:县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二)社会宣传

1.在交通干道、街道等人员密集地合适位置设置殡葬改革宣传标语。6月15日前,每个行政村制作悬挂有关殡葬改革宣传标语不少于1条,尽可能将标语制作悬挂到组。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民政局。

2.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结合“六进村”、“三下乡”等文艺演出活动,编排以殡葬改革为主题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进村入户演出宣传殡葬改革。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公室、县文旅局。

3.充分发挥文化墙的作用开展殡葬改革宣传。6月15日前,在全县所有省道沿线行政村和建设有乡村文化广场的村寨分别绘制不少于1幅与殡葬改革内容有关的文化宣传墙,以生动鲜活的内容宣传殡葬改革。原则上每个乡镇绘制文化墙不少于1幅。

责任单位:县“六进村”办、各乡镇。

4.在“宣传思想进万家”远程教育播放点播放殡葬改革公益宣传片。

责任单位:县远教办、各乡镇。

5.将殡葬改革相关政策作为乡村道德讲堂的内容进行宣讲;在行政村广播站对殡葬改革政策作宣传。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各乡镇。

(三)新媒体宣传

1.协调通讯部门发送内容与殡葬改革有关的政策性宣传语手搜铅消机短信,每月发送不少于2条(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思南手机报》和《奇幻石林·大美思南》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每周刊发不少于l条次的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语。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3.切实做好网上舆论引导,主动设置有关殡葬改革的话题,引导网民积极参与讨论,组织正面跟帖回应。对出现的负面帖子要及时进行引导或删除。

4.县人民政府网在首页推出宣传专题,集纳相关报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做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宣传。并持续刊发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语。

责任单位:县政务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各种丧葬陋习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奢侈浪费现象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履行好职责,把殡葬改革宣传作为推进殡葬改革、为殡葬改革营造有利社会氛围的大事来抓。通过宣传,让广大领导干部、党员群众认识到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因此,要加强领导、把握机遇、大力宣传,让殡葬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为推进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将殡葬改革宣传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殡葬服务单位的测评环节,县委宣传部将宣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深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机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形成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攻势,确保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不断提升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知晓率,确保殡葬改革宣传取得预期效果。

4、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各乡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好殡葬改革宣传的经费,确保宣传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县属各新闻单位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6月25日前,县民政局、各新闻媒体要将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和文化墙(包含设置地点、标语或文化墙内容、实景图片)的设置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宣传部。

联系人:晏叶飞,电话:7224818,邮箱:******

附件: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殡葬改革政策性宣传标语

1.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2.倡导厚养薄葬新风,崇尚敬老养老美德。

3.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4.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5.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6.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7.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习。

8.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9.坚持丧事从简,实行文明祭扫。

10.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1.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12.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树立新风。

通知!9月1日起,淮滨不允许土葬!

淮滨县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亩搭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豫办〔2019〕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20年9月1日零时起,淮滨县域内亡故人员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是少数民族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提倡实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遗体火化后,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亡故人员遗属惠民殡葬补贴,县乡殡葬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安葬墓穴。

二、 鉴于县乡两级公益性公墓正在施工建设中,顺河、滨湖、栏杆、桂花4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火化者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其他乡镇辖区火化者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允许采取骨灰择地深埋、不留坟头或免费暂存县殡仪馆纪念堂等方式节地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

三、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带头执行殡葬政策规定,文明节俭办丧,自觉抵制迷信低握知俗活动,亡故后必须实行火葬。其遗属持《火化证》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无《火化证》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不享受国家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亡故后,按规定遗体已进行火化并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除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外,民政部门另给予2000元奖励。

五、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和丧事主办者相互配合,积极主动与殡仪服务机构取得联系,安排有关火化安葬事宜,段耐消带头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按“四责协同”机制予以严肃问责,取消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六、严禁违法占地散埋乱葬和建坟造墓。一经发现,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棺材及其他土葬用品。对违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

八、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376-7715319

九、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滨县推进移风易俗

倡树文明殡葬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6日

2023年国家农村对殡葬的规定

国家会加大封建陋习整治力度,农村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农村殡葬改革逐步推进,涉及殡葬方面的事情,农民可以了解一下,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移风易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来看,国家会加大力度整治农村各种封建陋习。

移风易俗对农村的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针对坟墓问题,禁止轮悉耐修建活人墓和豪华墓,这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陆闷单腊春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恢复宗族墓地,林地、城市公园、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也禁止修建坟墓。乱建活人墓、豪华墓不仅浪费土地资源,而且还破坏生态环境,更败坏社会风气。

土葬的影响:

土葬是某些环境污染物的已知来源,是不争的事实。其中的防腐液里的汞,砷和甲醛都会污染地下水。

而灵柩本身也是另一种已知污染来源,其他污染问题还有,死亡或埋葬前(如放射治疗)进入人体的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尸体的腐烂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另一种环境的关注是,相对于火葬来说,传统的土葬占用了大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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