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皮含葬管理实施燃搭笑办枝隐法》同时废止。

去广州殡仪馆取亲人骨灰时可以烧一小串炮吗

可以的。

去广州殡仪馆取亲桥耐人骨灰时可以烧一小串炮。丧亲长子带着新瓦堡带全家亲属到门前附近的溪流或池塘取水(叫水龙王买水),给死者淋浴、梳和更换衣服。衬衫和裤子的数量是3-5件,更多的棺材被埋葬。衣服没有按钮(按钮也应该切掉)。一些山区习俗把煎蛋放在死者的嘴里,而县北部大多是硬币(意味着他们的孩子很孝顺)。

       死者棺材后,他被抬到门外的空地上停放(一腊胡些城镇邻居、大陆和白垢村民习惯于把棺材停在房子的大厅里)。到葬礼日,葬礼家庭的大大小小的人早晚都会假装吃饭,烧香,跪下来哭着祭祀轮消拦。死者生前使用的床板和床凳被扔进池塘或坑里浸泡。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_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宴磨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竖猛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晌纤斗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 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2022年国家允许土葬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1、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信敬乱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在我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目前,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多数经济不发达地区仍以土葬为主,绝大多数城市聚居地区已被禁止土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滑档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稿庆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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