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政策法规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指者墓。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区、农村坝区,划为火化区;山区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应当火化,不得土葬第十一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腐烂的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正常死亡人员需经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滑凳地。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入棺材安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军人、城镇居民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其丧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单位负责人要抓好落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构成违反治安管信逗旅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汪顷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卫生、民族宗教、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御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八条 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带头革除丧葬陋俗的家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九条 自治县殡葬区域划分为火化区和土葬区。县城以及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区。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土葬区的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可以将遗体运回土葬区安葬。
土葬区内的公民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应当带头实行遗体火化。
外地人员在自治县内死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自治县内死亡的,其遗体火化及殡葬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向死者家属出具火化证明,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火化的个人承担。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由公安机关负责,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等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三章 墓葬管理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和殡葬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县城附近建设殡仪馆、火化场,设立公墓和骨灰存放场所,支持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场所。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建活人墓。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第镇陵拿十七条 提倡骨灰或者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等回归自然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
骨灰可以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也可以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九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作深埋处理。
大理市干部死后葬在哪
福建省长乐市境内一座占地约3亩,修建时间2年,耗资400多万元的豪华墓(4月3日摄)。近日,记者在福建沿海一些地方采访发现,修墓建坟盛行,“青山挂白”现象严重。在一些村庄附近的山坡林地上,随处可见私自修建的坟墓群,其中不乏豪华墓、“活人墓”。这些豪华墓、“活人墓”不仅工程浩大、占地数亩、耗资数百万元,而且用料讲究、造型精美,在青山绿水间显得格外扎眼。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资料图: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的山林深处的豪华坟墓。这处破坏山林修建的豪华坟墓占地面积巨大,石雕精美,7位工人历时一年有余仍未完工(4月4日摄)。
核心提示:云南发文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深埋不留坟头,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原标题:云南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态森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在规范殡葬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生态节俭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推进难度大、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如:火葬区遗体缓羡火化率不高,乱埋乱葬、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依然突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等落后的丧葬陋俗盛行,增加了群众负担,严重阻碍了我省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殡葬改革发展进程,亟需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扰闭拍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深埋不留坟头,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禁止在林区、景区、居民住宅区、城市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大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加大投入,把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重点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社会基本殡葬需求。殡仪服务未覆盖的县(市、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殡仪馆建设规划和立项,202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殡仪服务设施不足或年久失修的,要尽快新建或改造修缮。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各州(市)于2015年底前将火葬区划定调整情况上报审批。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
(三)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各地区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力争到2015年覆盖全部特殊困难群体。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向社会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基本殡葬服务。
(四)推进生态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提高群众参与生态殡葬的积极性。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公墓超面积墓穴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对符合政府引导方向或方式的给予表扬或适当补助,有效制止乱埋乱葬和不文明殡葬行为。
(五)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各地区要从提高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四、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共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重要载体,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确保殡葬改革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做好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广电、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要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包括福彩公益金在内的各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对当事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场所的殡葬管理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加强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等行为。城管部门要对办理丧事、祭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导致的乱埋乱葬行为;加强人口死亡登记,按规定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人民法院要对遗体或骨灰装棺土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尤其要大力宣扬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实行火葬、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以每年4月“殡葬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把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云南省富源县殡葬改革补偿标准多久发放
云南省2022年丧葬费发放时间为
5分钟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云南省2022年丧葬费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中下旬就能发放 但由于社保机构是将丧葬费打入生前单位的账户 再由单位发放给家属 所以 会需要走一定的流程 则可能会略微延误一点时间。丧葬费计算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si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xing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xing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1、带上户口本,si者sfz,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si者单位调档。2、如si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所提供的单据给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si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将si者的户sfz、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si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si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可以拿着si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sfz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xing的丧葬补助。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困册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兄租章。办理完后,汪尘宏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5、工作人员会告之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si者的工资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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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颂高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野凳尺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粗碧的书面申请;
(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埋辩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源枝、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雹液敏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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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