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低碳殡葬公司案例分析(广东低碳殡葬公司案例分析报告)

殡葬怎么样

殡葬怎么样?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殡葬的发展前景,供您参考。千百年来,墓葬是中国人所采取的较为常见的一种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费土地、破坏绿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要求,改革传统墓葬方式已成为殡葬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010年3月31日,国家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办了2010年《殡葬绿皮书》发布会,披露2010年我国殡葬改革三大重点是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推行绿色殡葬和殡葬服务标准化。其中,将大力推行绿色安葬方式。在农村火化区,要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装棺二次葬”。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由传统墓葬向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环保葬法转变散清。要研究制定倡导、鼓励、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新葬法。殡葬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殡葬宣传月,各级政府都运用多种宣冲则前传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传统殡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绿色、节地的殡葬新风,移风易俗,文明办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秀丽山川,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简单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形式,已不适合群众的“胃口”。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革命,倡导低碳祭祀、绿色殡葬成为我国殡葬业的转变方向。所谓绿色殡葬,广义的定义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而狭义的绿色殡葬是指按照环境保护的理念,即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并控制污染排放。绿色殡葬方式的不断丰富,是人民思想的进步,更是人民对殡葬文化的全新认识,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识高度。殡葬改革就是要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跨越发展为目标,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和特征,深刻阐明殡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殡葬改革不动摇,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放松。一是建设服务殡葬。以群众满足为标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实施服务品牌战略,增加社会认同感和满足度。二是建设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引伸出来的,绿色环保低碳模式是殡葬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要逐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摒弃殡葬陈规陋习,有效消灭“白色消费”。三是建设文化殡葬。宣传中国百姓的传盯粗统美德,继承和发展殡葬文化,用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发挥渗透力,逐步上升到满足群众的心理寄托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设创新殡葬。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火化焚烧、遗体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殡葬技术创新,在推进现代殡葬进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创新的支撑作用。五是建设和谐殡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实现殡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奖补的转变,达到殡葬服务均等化。想了解更多关于殡葬的信息,可以咨询上海殡葬服务管理中心(上海礼佳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定西路分公司)),谢谢!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纤庆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或竖档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衫乱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究竟是怎样的?是怎么实行的呢?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 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 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 切实加强领导,支援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 、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方面 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哪散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同级人民 *** 的领导下实施殡葬拆缓迟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 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 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市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 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 执行。

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 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 *** 有关殡葬改 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旅李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 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 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 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 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 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 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禁止出售馆木。

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 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 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 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 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 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 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基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寓,埋 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 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 资金,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 建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 请、审批程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 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

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 墓园。

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 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 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 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 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 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 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奉 *** 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 ,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 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 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 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 造谣惑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 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 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 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

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 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 以1000元至2000元的***,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 遗体埋葬在公幕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 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 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 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

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 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 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 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 ,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 年2月13日省人民 *** 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关于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或许这个答案永远都不圆满,所以我们一直在不断的思考探索,从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们传承传统殡葬文化的过程。

中国殡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山顶洞人的遗骸周围,撒有含赤铁矿的红色粉末,并有钻孔的兽齿、石珠、骨坠等装饰品随葬。这几乎是最早最原始 的土葬。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阶级,殡葬文化也处处体现的阶级的“三六九等”,在墓地、葬具和随葬品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从北京猿人将洞穴上层当作生者的 居室,下层为死者的墓地。到秦始皇陵的规模及豪华程度,俨然一幅宫城都邑图,将“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礼俗发挥到了极致。直到明、清两代的殡葬礼仪已经形成 一套隆重而繁琐的殡葬礼仪。

整个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国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 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遗体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殡葬行业哪些要纳税哪些不要纳税?

殡葬行业是不需要纳税的。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殡葬方式从古代演变到现代已经有很多种了,如土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天葬,钻石葬,太空葬,礁球葬,有机粉葬,海葬,烟花葬,画葬等,这些殡葬方式都被称为绿色殡葬。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或许这个答案永远都不圆满,蠢圆改所以我们一直在不断的思考探索,从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们传承传统殡葬文化的过程。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简单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形式,已不适合群众的“胃口”带判。

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革命,倡导低碳祭祀、绿色殡葬成为我国殡葬业的转变方向。

所谓绿色殡葬,广义的定义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

而狭义的绿色殡葬是指按照环境保护的理念,即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并控制污染排放。

绿色殡葬方式的不断丰富,是人民思想的进步,更是人民对殡葬文化的全新认识,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识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腔神》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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