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埋辩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源枝、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雹液敏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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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江西殡改最新消息
从江西地方地县市贴的通告来看,要在北京时间2018年9月1日零点起实施殡葬改革“零点行动”,要求不管身份,不管地区,丧葬100%火葬,并且在8月31日前村民主动上缴家中棺木,主动有奖,逾期要罚。
如今,距离9月1日,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空毁江西官方网站的消息同时显示,7月17日至18日,江西省在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时传达会议精神: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和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实事,要“坚定不移全面姿亏悄深化殡葬改革,大力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
在官方指标的推动下,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采迹渣取了粗暴的手法。中国政府推动殡葬改革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打击封建迷信;二是节省土地或说环保。但从实际效果来说,虽然殡葬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完成得并不理想。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困铅、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便民服务。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蓟州区山区个别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实行土葬。具体土葬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应当将遗体尽快就近火化。
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遗体以及在隔离观察期内与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遗体,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病机构消毒处理后,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殡仪馆运送并立即火化。
其他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由其家属安排火化,拒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
外地带氏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应当由殡仪馆专业殡仪车辆运至其户籍地合法殡葬服务单位,并由逝者家属或者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出具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的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由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车辆由市民政部门配发统一标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的运送、存放业务。
禁止在殡仪场所以外的地点存放殡仪车辆。
医院太平间的殡葬业务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 提倡文明殡仪。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殡仪服务场所,方便群众进行殡仪悼念等活动,并通过文明、节俭、快捷的服务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办丧事。第十四条 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第十五条 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蠢尺散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
禁止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
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现在的殡葬专业前景怎么样?
现在的殡葬专业前景还可以。
殡葬专业就业方向为主要面向殡仪馆、殡仪服务公司、吵昌扰墓园(室内墓)、医院、老年服务机构、公安尸检等部门,从事临终关怀、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整容化妆、葬礼设计与主持服务、遗升旦体火化、骨灰保存服务、墓园管理等工作。
殡葬专业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迎灵安放礼仪、骨灰保存、档案管理、祭奠礼仪与主持,以及举行生命怀念追思 会的组织能力。
3、掌握生命文化、民俗学及其殡葬服务知识,掌握洽谈沟通和社会工作的技巧,能够与 濒临死亡及丧亲人员沟通洽谈丧事组织与服务内容的能力。
4、掌握死亡学、卫生防疫学、遗体防腐整容、殡葬服务等知识,具备对正常死亡遗体的 净身更衣化妆、对非正常遗体的整形整容与化妆的技巧,能够完成对遗体的入殓、接运、防 腐、整形整容、净身更衣、美容化妆。
5、掌握殡仪服务、葬礼组织与主持等知识,具备策划设计葬礼,组织葬礼的能力。
6、掌握遗体火化的机械原理、燃烧原理、电子迅神电工电路知识,了解迎接遗体入化礼仪, 具备遗体火化、骨灰收殓封存、送灵服务的能力。
7、掌握公墓管理、祭奠礼仪与主持知识,具备组织迎灵与安葬礼仪、档案管理、祭奠礼 仪与主持,以及举行生命怀念与追思会、墓园规划设计、园林管理、墓穴的管理等能力。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橡游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计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七条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磨虚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内进行。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行署)、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市(行署)、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梁喊备案。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到发展和改革、建设、土地、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十三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第十五条 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第十八条 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第三章 殡葬管理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第二十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一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农村殡葬改革由村委管吗
农村殡葬改或盯革不由村委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12月3日,《民政部关于岁咐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2018年12月7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相关会议上表示,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优先、城乡统筹,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补齐殡葬乎团纯公共服务短板。村委不处于党委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