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逻街殡葬礼炮车(阳逻殡仪馆电话)

威海市自由职业丧葬费标准

威海市自由职业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费用标准:

1、普通殡仪服务费:每人收取1000元;

2、殡仪用品费:每中局人收取1000元;

3、殡仪场地费:每人收取1000元;

4、殡葬车费:每人收取1000元乎培段;

5、火化费用:每人收取2000元;

6、火化场地费:每人收取1000元;

7、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二、丧葬费用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2、支付时间:收取丧葬费用时现金支付;

3、支付地点:收取丧葬费用的地点。

三、其他事项:

1、丧葬费用不包括火化炉费用,火化炉费用由家属自理;

2、丧葬费用不包括墓地费用,墓地费用由家属自理;

3、丧葬费用不包括殡葬车费用,殡葬车费用岁誉由家属自理;

4、丧葬费用不包括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家属自理。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备尘中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遗体安葬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仿山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兄州。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事业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殡葬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殡殓、火化等工作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殡仪服务上岗证。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殡葬车辆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由广东省人大会在1998年6月9日发布,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殡葬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型局派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腊好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 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对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 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防腐期限。需延长防腐期限的,应征得殡葬服务单位同意。防腐期满后仍不办理出殡的,殡葬服务单位有权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火化后的骨灰不得装棺埋葬,可采取平地深埋、播撒、寄存等方式安置。

在骨灰堂(楼)寄存的骨灰,寄存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办续存手续的,管理寄存骨灰的单位有权处理。

第十二条 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以及社会救济卜贺户,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火葬补助金。

第十三条 火葬地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土葬的地区。户籍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内的人员在当地死亡后,提倡实行火葬,土葬的必须在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

第十四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者家中收运遗体安葬。但因患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员必须进行火化。

第十五条 火葬地区内的坟墓需迁移,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者易地重葬。

用地单位需要迁坟,应会同殡葬管理机构事前登报和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期二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领的坟墓,有碑的,用地单位应委托殡葬管理机构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二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用地单位可按无主坟予以平毁。

第十六条 允许土葬的地区内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兴办的,为当地村民无偿提供遗体、骨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与辖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兴办。火葬地区内禁止兴建公益性墓地。

设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公墓的申请单位,凭省民政部门的批文分别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开业。

公墓扩建按照兴建公墓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墓墓区建设应道路畅通、坟墓排列整齐、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齐备、环境卫生、美化绿化,须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公墓墓区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骨灰堂(楼)、公墓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设立办事处、营业部、代销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骨灰堂(楼)、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内不得寄存、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以及出售骨灰位、墓穴和进行经营性收费;火葬地区的公墓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埋葬遗体。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祖籍在本地的非本地村民的骨灰可以寄存于本地公益性骨灰堂(楼),但不得提供墓穴用地实行土葬。

第二十二条 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墓穴以及骨灰位。

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的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的,重建新建宗族墓地或者建造寿穴的,在公益性墓地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的,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起葬火化、迁坟,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收运遗体火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允许当事人把遗体运走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宗教坟场、回族坟场、满族坟场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殡葬礼炮车要取缔了吗

是的。

自今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鸣放殡葬礼炮。

殡葬礼炮车不得驶入。341省道至上姚殡仪服务中心等路段。

同时,禁止在全市县级及以上道路,旅游道路等 抛撒冥币、纸钱。

违反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方案还要求积极引导文明殡葬行为,鼓励居民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推广集中守灵模式,加快城区守灵中心和上姚殡仪服务岁扮中心建设,建立2+X集中守颂雀蚂灵模式,在城区和上兴集镇率先试行集中守灵服务。

完善红白理事会建设,将红白理事会职能纳入“百姓议事堂”,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弘扬时代野埋文明新风,倡导从简办丧、文明祭奠,提倡和鼓励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

殡葬礼炮车是电子炮么

殡葬礼炮车是电子炮,殡扒滚手葬是我们备稿优秀传统文化当中的一部分,但是在近几年,我国相应出台了春嫌相关规定,号召全体公民要有一个健康节约尚俭的殡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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